在江苏南京,孙女士花45万元购置一套房产。可过户时,卖家却说自己被中介忽悠,所以坐地起价20万元。孙女士问对方收到多少钱,卖家说只有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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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孙女士在南京成家,并准备把父母从河南老家接过来。一来二去,买房成了刚需。

经过多日奔波,孙女士看中一套63平米的房子,总价45万元,折合每平米7200元。这个价格让孙女士感到疑惑,因为周边的房子每平米高达1万元!

对此,中介解释道,卖房人急需用钱,所以价格挂得比较低。另外这套是回迁房,最迟也要到3年后的2019年交易,所以价格比较低。

听完这个解释,孙女士感觉很有道理,并认为自己捡了个大漏!

于是,孙家拿出45万元与朱先生签订合同,约定房款为45万元。至于最后合同上写成65万元,中介解释走个形式,孙家也没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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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就这么住了3年,当回迁房可以办理手续时,孙女士立刻联系朱先生过户。可没想到朱先生断然拒绝,并称房子卖亏了,所以不给孙女士过户。

这下子孙女士有点懵,白纸黑字签的合同,父母也住进去了,钱也付大半,怎么卖家说翻脸就翻脸?

然而朱先生也有一肚子的委屈,他说自己与中介签署了独家代理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33万元,不管最终卖价多少,自己只收这么多钱。

经过一番交流两人才明白,原来中介33万元收的房子,转手竟然卖了45万元,这一来一回中介赚了12万元差价!

虽然双方都很气愤,但朱先生好像更生气一些,原因在于这几年房价飞涨,朱先生觉得自己亏了太多。于是,朱先生坐地起价,要求孙女士另行支付20万元房款,否则不予过户!

无奈之下,孙女士将朱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先生履行过户义务,同时让中介承担连带责任。可孙女士万万没想到,起诉之后麻烦事才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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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的时间,让朱先生的经济状况大幅下滑,该房也因为朱先生欠债不还被多次查封,根本不能过户。

由于不能过户,孙女士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朱先生与中介退还84万元,其中43万元为购房款,40万元为赔偿金,1万元为中介费。

【刘律师Lawyer】

一辈子的积蓄,换来一套随时会被拍卖的房产,孙女士肠子都悔青了,直言中介在搞猫腻。

一、中介赚取12万元差价合法吗?

有的网友认为,低买高卖无可厚非,中介赚取差价那是凭本事吃饭,所以孙女士怨不得别人。但很可惜,中介提供的服务要受法律约束,而且也不包括高买低卖。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中介,应如实披露房屋交易的真实信息。无论向哪一方隐瞒,都是不合法行为。因此,中介欺上瞒下赚取12万元差价,不但违反职业道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孙女士一家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朱先生不履行过户义务,以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对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孙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后,孙女士有两大权利,一是请求返还购房款,二是请求赔偿损失。

返还购房款比较简单,即谁收钱谁返还。因此,法院判决朱先生向孙女士返还购房款31万元,中介返还12万元。

赔偿损失稍微复杂一些。孙女士认为,如果合同解除,自己拿着45万元,将再也不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因此,对于3年间房价上涨的差额,朱先生理应赔偿自己40万元。

由于房价确实上涨,所以法院对这个说法表示认可。只是对数额进行了调整,认定朱先生承担25万元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过户不属于中介责任,所以中介费1万元不用退还。

三、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中介的12万元退得干净利落,但朱先生的56万元,退起来可没那么容易。原因在于该房已被他案债权人多次查封,而该房更是朱先生的唯一房产。

可能有的网友会说,唯一房产不能执行,因为这是生活必需的房屋。但事实上,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唯一房产也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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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说得很清楚,只要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即可强制拍卖房屋。

最终,法院在53万元拍卖款中,以每月1500元为标准扣除5年租金。扣除9万元租金后,剩余44万元分给债权人。其中,孙女士作为最大债权人,分得34.5万元。

多轮查封还能挽回大部分损失,这个结果让孙女士喜极而泣,毕竟有太多的人在购房上吃亏,最后落得血本无归。

当然,想解决上述问题也很简单,买房时办理预告登记即可。预告登记不仅可以对查封提出异议,更可阻止一房二卖,堪称维护房产交易秩序的“神器”,希望大家多多牢记!

对于买房中的猫腻,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