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孙女士的丈夫办了卡,并且开通了信息提示,可是卡被盗刷了几百次,却一个信息都没有收到,导致他被盗刷了20几万元,她向该行讨个说法。该行表示:是诈骗人屏蔽了这些信息。

孙女士的丈夫发现了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他无意间看了一下自己卡的余额,竟然发现不见了20几万,可是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家人也没有用过这张卡取钱,看到这种情况,孙女士的丈夫很着急,赶紧去存款行查看自己的信息。

他看到自己的卡被消费了几百次,每次都是498元左右,从11月的十几号开始,一直到11月的26号。这期间,一天被消费几十次,一天下来都会被盗刷将近两万元,仅仅10几天就被盗刷了20几万。

看到这样的信息,孙女士的丈夫很是着急,于是他赶紧报了警。对于此事,孙女士的丈夫想不明白,怎么卡在自己身上,也会被别人盗刷?

他觉得此事很蹊跷,于是思前想好,终于想起了一件可能与此事有关的事情。那就是11月3号那天,他去参加新型农民培训,当时他是去外地参加培训的,需要开车上高速的。

然而下高速的时候,扣高速费时显示扣费失败,孙女士的丈夫以为没有钱了,于是就准备绑卡,这时电话发来了一个付款链接,于是孙女士的丈夫便打开链接,然后绑定了卡,进行了付费,而那张卡正好是钱比较多的一张卡。

孙女士的丈夫认为,肯定是那一个链接是诈骗的人发过来的,所以他觉得自己遭遇了诈骗。

对于此事,孙女士也觉得好奇怪,如果真的是因为那件事导致自己的丈夫的卡被盗刷,那么丈夫应该会发现,可是丈夫被盗刷了二十几万之后才察觉这件事情,实在不符合常理。

因为丈夫办了这张卡之后是开通信息提示的,而丈夫查了信息之后,这些钱是分几百次被划走的,按理来说,每一笔消费都应该有一个信息提示,可是孙女士的丈夫始终没有接到一个信息。

孙女士觉得,如果丈夫在此事当中,一开始就接到信息提示,那么他肯定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止损,也不至于会损失二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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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卡被盗刷的地点也是很奇怪,因为她丈夫人在山东,可盗刷的地方却是重庆,因此孙女士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存款行有一定的责任。

于是她便向存款行讨个说法,该行的柜员表示,这确实是遭遇了诈骗,卡被人盗刷了,至于为什么没有信息提示,那是因为诈骗的人屏蔽了信息提示的功能。

所以发生这件事情,还是需要等待民警的调查,才能查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但是孙女士和丈夫认为,开通信息,却没有信息提示,这就是存款行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损失,存款行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孙女士的丈夫办了卡,并且开通了信息提示,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却没有信息提示,在这种情况,该行对于所孙女士丈夫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 储户将钱存起来,存款行对储户的钱本身就有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相应的事情,如果储户自身没有相应责任的前提下,存款行需要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由于存款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存款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存款行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孙女士的丈夫开通了信息提示,在被盗刷的情况下,却没有信息提示,这属于存款行的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此存款行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及时提醒受害人,则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事件中,孙女士的丈夫在没有核对支付链接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绑定了卡,其本身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因此可以减轻存款行的赔偿责任。

《民典法》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由于孙女士丈夫有一定的过错,而存款行没有履行信息提醒的义务也是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孙女士丈夫的损失应当各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于绑卡付款的链接,一定要确认好信息,以防遭遇诈骗。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