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女儿由母亲抚养并落户在外公外婆家的户口上。外公外婆家拆迁时,一共获得了250多万元的拆迁款。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前夫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后,却带着女儿起诉前妻,要求其将女儿的拆迁款全部交给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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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认识莫女士后,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并与其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育有一女,起名叫做小英。起初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
可女儿七岁时,陈先生却因与莫女士感情破裂,导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莫女士一方负责抚养。
两人离婚后,莫女士将自己与女儿的户口,迁至父母家的户口本上。莫女士离婚后,一门心思放在女儿身上,并希望凭自己的努力能够将女儿培养成才。
为了给女儿最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莫女士先是租了一套很好的房子,又买了一部车方便接送女儿,同时还给女儿报了很多兴趣班,仅仅一个学习古筝的兴趣班,前后就花了莫女士28000元。
可谁也没有想到,莫女士与女儿落户几年后,父母家因拆迁而获得了250多万元的拆迁款,按照政策规定,户口本上的人人有份。也就是说,莫女士与女儿也因此而获得了一笔拆迁款。

事后莫女士可能因为想再婚,便将女儿的抚养交给前夫陈先生。可谁曾想,陈先生拿到抚养权后,就要求莫女士将女儿份额的拆迁款,一并交出来归其保管,但莫女士坚决不同意。
双方多次争执未果后,陈先生遂拿着已经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证明文件,将前妻莫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女儿的财产,应当随抚养权转移。
可莫女士却不认可陈先生的观点,并在法庭上反驳称,自己照顾女儿那么多年,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有据可查的支出就高达20多万元,应当予以抵扣。
莫女士的意思是,其是为了给女儿最好的成长环境,才租房、买车并为女儿报名参加各项兴趣班的,因此这些钱应当女儿的财产上支出。
那么双方谁的观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也就是说,无论父母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已经离婚的,父母均有抚养儿女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换而言之,在女儿未成年人之前,无论女儿跟随谁生活,另一方就必须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给负责抚养的一方。相信女儿跟随母亲莫女士生活时,陈先生也是如此操作的。现在反过来,莫女士亦应当如此。
最后,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还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处分。
具体而言,无论父母是离异,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女儿支付日常生活和教育支出,都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保护被监护人一方的利益,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由监护人保管。
也就是说,莫女士作为女儿的母亲,其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莫女士为女儿的抚养支出,从法律上讲,不能让女儿一方来承担。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女儿小英的财产份额为306600元,并支持父亲陈先生的一方的诉求。即判定母亲莫女士需将女儿的拆迁款份额,交由现任监护人陈先生一方保管。
有网友认为,女儿是在外公外婆家获得的拆迁款,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女儿从外公外婆家所获得的财产,从情理上讲,真的与父亲陈先生,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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