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看上了一款1.46克拉的钻戒,在交了186000元的全款后被店员告知钻戒在十天前就已经卖给别人,希望女子补差价换一款更贵的钻戒,女子坚决不同意,觉得该店存在一钻两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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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男朋友在无锡生活,两人感情深厚,彼此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为了讨女子欢心,其男朋友决定送一枚钻戒作为婚戒,便让女子挑选自己喜欢的款式。

两人经过长时间挑选对比,看上了一家店的钻戒款式,可该店位于北京,女子就添加了北京店员的联系方式,希望其根据自己的要求和预算,推荐一款钻戒。

经过店员推荐,女子看上了一款1.46克拉,价值为186000元的钻戒。

店员称钻戒只有一枚,女子看上的这款钻戒在哈尔滨分店,需要的话就可以为其调货过来,但要马上交定金才不会另外再卖,不然卖了就没有这个款了。

女子马上前往北京,付了定金后,双方约定货到就付尾款,随后被店员告知调货需要时间,让其耐心等待几天,女子只好回到无锡等待。

后面经过双方沟通,店员希望女子把尾款补齐,称钻戒一到就可以直接取货。女子听从店员的建议把尾款补齐转了过去,对方没有给女子任何凭据。

在转款的三天后,店员联系女子,称其看上的那颗钻戒,在十天前就已经被哈尔滨的店员卖给别人了,女子听后马上前往北京找到店员了解情况。

对方表示女子看上的那款钻戒只有一颗,无法补货,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建议女子补差价重新选择一款更加贵的钻戒。

女子对这个方案不同意,觉得自己付定金还不到十天,说明在付定金的时候,这款钻戒就已经被卖出,当时店员肯定知情,但并没有告诉自己,依然叫自己交钱订下钻戒,觉得该店存在一钻两卖的行为。

女子希望该店赔偿自己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再补偿其多次往返无锡到北京的差旅费。

这时有人说,既然是同一家店,消息就是互通的,如果这种款式只有一枚,被卖掉后一查库存就会显示出来,有可能是该店想要做成这笔生意,故意承诺女子,收了钱后又让女子加价买更贵的。

一、该店侵犯了女子的哪些合法权益,应该怎么赔偿?

1、据女子称,店员通知自己去付定金时,钻戒就已经被卖出,如果店员故意这样做,这种行为就侵犯了女子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该店隐瞒钻戒已卖的事实欺骗女子进行交易,还提供更贵的钻戒让其补差价买,侵犯了女子知情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女子有权拒绝这种交易,要求该店退回自己所交的钱。

2、店员在知道钻戒被卖时,仍联系女子让其付定金,故意隐瞒钻戒的行为还属于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该店一钻两卖已是事实,已构成欺诈行为,女子遇到这种行为的,有权要求该店赔偿买钻戒的三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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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子要求该店补偿差旅费和赔偿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合理吗?

1、女子进店买钻戒,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女子已履行约定付了钱,该店就应该在约定期内提供钻戒,如不履行这一约定,就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店如果无法继续履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女子的损失,如期间往返两地的差旅费,误工费等。

2、该店违约在先,不仅要赔偿女子的损失,还要双倍返还所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女子已经付了全款,该店却将钻戒卖给他人,因钻戒只有一枚,无法补货,那么该店就无法履行约定,理应返还女子双倍定金。

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中,女子表示,如果协商不成,自己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来维权。

大家对该店收了女子的钱后又将钻戒卖给别人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