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女方王小倩称:她与男子钱程是朋友关系,在2014年3月7日相识。谈婚论嫁过程中,王小倩告知钱程自己有一男孩,钱程认可并称愿与她共同抚养,经协商双方住在一起。然而,让王小倩没想到的是双方发生性关系后,钱程马上反悔称不能娶王小倩为妻,王小倩方感觉受骗。

于是,王小倩让钱程写下一张补偿欠条。欠条上写明,钱程因无法娶王小倩为妻,自愿赔偿王小倩肉体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于2014年3月19日一次性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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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倩被骗奸后一直无法面对生活,曾几次向钱程追讨欠款,但钱程一直躲避。王小倩认为,被告的骗奸行为已背离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底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0元,及追讨欠款过程中所花费的交通、住宿费2000元,合计52000元。

钱程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嘉宾:苗莉莉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北京乾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王小倩索要补偿款是有凭有据的,有欠条,有对方的签名,她是否能够要到补偿款?

苗莉莉律师:不是的。大部分情况下,她是拿不到补偿款的。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觉得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

第一个层面,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也就是这件事情到底归不归法律管?因为,只有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才能够按照法律去评价这个事儿,才有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第二个层面,这件事情即使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但是法律一定会支持这个诉求吗?也未必。

所以,钱程答应了王小倩结婚,后来又悔婚的行为,实际上就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结婚、离婚都是自愿和自由的,不能够违背任何一方的意志。即强迫他人结婚,是不可以的。

所以,法律不会强制任何一方结婚。钱程不同意结婚了,违法了吗?没有违法!既然他有结婚自由,法律也不会强制他。当他决定不结婚的时候,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即支付补偿款。所以,从这两个层面来讲,王小倩即使手里拿着所谓的欠条,她依然拿不到补偿款。

方弘:但问题的关键就是欠条也没有人强迫钱程签,他签就说明他是愿意的,就该信守承诺来履行?

苗莉莉律师:对。通常情况我们说,是不是这个人不诚信,法律就一定要惩罚他?不是的。

很多情况下,我们约定的事情本身可能就不合法,法律就不会支持。比如,8岁的小朋友打了一个欠条,他欠你1000块钱或者是2000块钱甚至更多。小朋友也是自愿写的欠条,这个欠条是不是就一定有效?不是,是无效的,为什么?因为,8岁的小朋友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处理不了这个事情。

比如,欠条是被强迫写的,被逼着写的。再比如,两个人商量好了说我们写一个欠条,我欠你多少钱,目的是为了恶意转移财产,通过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目的。上述这些情况下出具的欠条都是无效的。

本案就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一种,因为它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导致了欠条无效。

欠条的前提就是你必须得跟我结婚,如果你不结婚,你就要给我钱。这就违背了法律上规定的结婚自由的规定了。所以,它最终也被认定为无效。这就说明并不是你白纸黑字、自愿写的东西就一定有效。

方弘:由此推及还有交订婚的礼金。虽然约定好了交了礼金就在什么时候结婚,但可以反悔,而且法律也不认为不结婚就是违法的。只是礼金是不是要退的问题。一个道理,离婚也是一样,有的夫妻约定如果出轨,就离婚,对方就净身出户等等。这也是对于离婚的一种限制,也可能是一个无效的条款?

苗莉莉律师:对。你如果约定支付了彩礼,就要求必须结婚或者结了婚之后不能离婚,这都是限制一个人的婚姻自由。同理,净身出户的条款为什么普遍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是剥夺了法律赋予对方分割财产的基本权利。因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权要求分割的,即使一方有过错,可以少分。但你不能让对方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了。

所以,法律上是没有净身出户这么一个规定的。

方弘:法院审理以后认为,钱程虽然没有能够兑现娶王小倩为妻的承诺,但王小倩也不能强迫钱程和她结婚,钱程的行为只属于道德范畴,而不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况且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也只限于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而王小倩没有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人格权利遭受了非法侵害。钱程出具欠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晓倩的诉讼请求。钱程虽然欺骗了王小倩,但他在法律上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吗?

苗莉莉律师:是这样的。它既然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法律上就没有办法要求钱程承担法律责任。反过来说,我们如果一旦了解了这种承诺是无效的,法律根本就不能够保护我们。在对方做出这种类似承诺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够完全去相信或者是不能拿这种承诺作为我们判断、衡量的标准了,就要小心了。

方弘:现实生活当中,类似的承诺还是不少见的,比如男方会允诺女方,成为我女朋友以后,我给你送房或者送车或者给钱,甚至是给官做,这些是不是都不受法律的保护?

苗莉莉律师:我们细想一下就知道这种交易本身是不合法的,它是属于法律否定的行为,尤其是在交易的时候。两个人尤其是结婚之前在恋爱关系的时候,它是一种身份关系。而这种身份关系实际上是不能够以金钱作为对价的。它只有一个基础,彼此的欣赏和喜欢。我欣赏这个人,我愿意选择他,我觉得只能以感情为基础。

至于相互之间送钱、送礼物、送房、送车,如果是纯粹的赠与,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作为交易,而且只是一个承诺,这个时候你说不行,你答应我了你必须送我,法律是没有办法支持这个诉求的。

刑法上有强奸罪,是指违背的妇女性自由的意志。但“骗奸”中,女方对于这个事情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客观的认知?只不过基于对方提出这个条件,感觉好像很不错,女方就选择了相信他。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是不是我们判断的一次失误?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产生的这种约定,法律也很难支持。

方弘:显然,爱是这个世界上最美好的情感。但如果非要用金钱、财物来进行交换,你的爱就不是爱,甚至也不值钱了,也会让对方看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