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丈夫李岩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已无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钰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岩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北京晚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家事专业审判庭团河法庭获悉,法院依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断案,保障女性离婚时的财产权益。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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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于琦律师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安全感,女性财产保护实战攻略》作者

方弘:女方分得财产的大半,原因是丈夫隐匿了财产,对丈夫的惩罚吗?

于琦律师:这是对丈夫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个惩罚措施,也是民法典婚姻编里对于其中一方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明确法律条文,也是唯一的写清楚少分、不分财产的法律条文。

方弘: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财产本来就应该各有一半,其实女方仅仅是多得了1/10,对于丈夫的这种处罚又是不是太轻了?

于琦律师:女方得了6/10的财产,也就是她多分了1/10的份额,已经算是我们司法判决中常规判决方式了,而且针对的是隐匿、转移财产部分的60%。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他们家有一套房是固定资产隐藏不起来,谁也不可能擅自去把它处理掉,这种财产就不算隐匿、转移财产。像我们本案当中,丈夫隐藏的是现金部分,假设隐藏了300万或者转移了300万,这部分男方得40%,女方分得60%,至于轻还是重,这是由法院立法时候权衡夫妻双方,以公平原则进行的处罚。

我个人评价,如果都能查清对方转移和隐匿的财产,10%的处罚就已经算够重了,难的是经常查不清!

方弘:据了解,以往离婚诉讼当中部分家庭当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一方隐匿财产的倾向是比较严重的。假如我们在离婚的时候,一旦对对方的财产不知情,是否都可以像张钰一样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于琦律师:在家庭当中占经济主导地位的人,不论是男性和女性,他(她)都有隐匿财产的倾向。至于说是不是因为司法惩罚过低,我觉得其实司法惩罚只是一个惩罚措施,更多的还是靠道德维系!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人性的阴暗面会导致,当两个人感情交恶的时候,在家庭当中占经济主导地位一方,就会有这种我觉得我自己挣的多,我凭什么多给对方分,家里的主要财产贡献都是我来的,我凭什么要给他分一半这种想法。这也是非常正常的。我们不能说可以原谅,但是是可以理解的。

大家是否都可以像张钰一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申请时都可以。不过前提是要有对方的银行卡卡号,不是说全部都能申请,因为它根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比如我想申请对方4张银行卡的财产流水情况,法院仅就张钰知道的4张有卡号的银行卡这部分来进行调查取证。

因为,我们要考虑到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非常大。不可能一方申请了调查取证,就要对他全部的银行卡和全部的年限,20年的流水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就都同意去给做。

因为,如果家家都这么干的话,我们可想而知法官这个活就没法再继续做下去了。因为,每一个家庭都有复杂的财产情况,要每一家银行都去跑,而且每一年的流水都要查的话,法官就会累死了。

方弘:这个案件中,我们没有看到涉及到银行卡的信息,涉及到对方的工资,这个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直接到单位去调取证据就可以了?

于琦律师:不是的,是比较简单,但不是到单位调取。因为,工资卡、公积金卡这是一个人基本的两张卡。在没有对方其他的银行卡的信息的时候,起码我们跟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也会同意给你申请对方的工资卡的银行流水。

举例,张钰连一个她丈夫的卡号都不知道,法院起码能帮她查工资卡和公积金卡的流水。还有一个细节就是查几年的问题。在我们中国的婚姻案件的审判庭审当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说是必须查几年,只能查几年或者最少查几年的银行流水。

一般来讲法官会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限,比如法官发现两个人分居已经三年,就从分居那天开始查。如果两个人最近一直还住在一起,没有分居状况,可能就查两年的银行卡流水,或者干脆两个人结婚一共才4年,就从结婚之日起查起来。

法官会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而定。

我也代理过一个家庭,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是我当事人的丈夫,他在十二三年前取得了大额的股权的对价款1,500万。所以,从十二三年前,他就开始进行转移、隐匿财产。因此,法官同意我们查十二三年之内的男方的全部财产。

是不是能够全数查出来?有的时候通过查询工资卡和公积金卡,我们可以进一步查到一个人的工资卡和他的其他卡之间的互相资金转移和往来。假设张钰跟法院申请调查工资卡,看到他的工资卡又给他的其他一些附属卡,比如浦发、光大的卡也进行了转账,然后张钰可以进一步跟法院提出,对于浦发和光大某几张银行卡尾号也要继续查几年的银行流水。这样可以做到大部分将对方的财产情况查出。

前提就是跟工资卡要有关联。如果你还不知道对方卡号的话,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一些家庭主妇或者是经济不占主导的夫妻一方,可能连对方的卡号都找不到。

方弘:所以,对方有一些其他的额外的收入,除了固定工资以外,其他的一些收入查起来就相对比较难?

于琦律师:非常困难。举个例子,如果你不知道他的卡号,就只能查工资卡,公积金卡。假设他工资卡和其他卡之间没有往来,也就查不到其他卡的流水。那么,我们知道有些人可以做到将其他收入以现金的方式取现或者存到自己父母卡上,或者其他收入再办另一张卡。

这种情况,在法院的专业术语上叫做待取得其他财产线索之日,另行起诉。比如,张钰查询了工资卡,公积金卡之后发现大部分的财产,但是过了几年后,张钰的孩子长大了或者是家里有什么东西翻出来了,发现她老公还有一张浦发卡,也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可以另行起诉。这是对于家里不占经济主导地位的一方的救济措施。

方弘:我们就暂称为弱势一方,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过得比较幸福或者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的情况下,可能大家都没有这个想法。即便有,也觉得没有任何必要。而一旦大家感觉双方情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时候,可能尤其是在想到离婚的情况下,就会有这方面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怎么能够更好去掌握对方的财产?

于琦律师:掌握财产这个词,其实包括了解和掌控两个方面。光了解就已经很难了,用我的很多当事人的话说,有一些人,你跟他过了一辈子,但是过不透他,摸不透他。因为,他不想被你摸透。有时候,如果家里边经济弱势的一方,比如长期不工作的家庭主妇,对方是有很多的方法隐瞒财产的。他不想让你知道,你就真的难知道。

举个例子,对方可能以别人的名义投资公司或者以自己父母的名义当股东,甚至是以婚外异性第三者的名义做了一些投资,这都是非常的常见的行为。再加上,他可能对外是有经济投资意识的,也一直就有打算。所以,他想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就不容易。

一般来讲,这是需要两个人的互相交心,而且也需要弱势一方有平等心态跟对方去谈,要尽量把家庭财产公开化。

另一方面,掌控对方的财产其实就更难了。你要提出需求的同时,对方还要满足你的需求。因为,提出需求说我要把家里的股权都写在我名下或者我要把家里的房产都写我的名字,可能强势一方不愿意。人家会想我一个人在外面打拼这么多年,凭什么都写你的名字?万一有一天我想出售公司给其他人会不方便,万一你不配合签字怎么办?

所以,这其实是一个婚姻经营的难题,不只是一个法律难题!

找我咨询的家庭主妇一方经常会问我,“如何去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我说,“你想过没有,这个世界上有这么多的法律,如何防止小偷偷钱?”她停下来思考说,“好像防止不了”。我说,“对。咱们不可能把小偷绑在家里,把他的手脚都绑住,只是因为他曾经偷过钱就限制了他的自由”。

一样的道理,我们不可能把你的丈夫绑在家里,让他什么都不做了,防止他转移财产。这是不现实的。你就算是警察也只能在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再去抓他。小偷只有偷了东西,并且证据处理的不太完善,被警察抓到了,警察才能去处罚他。

所以,一样的道理,转移、隐匿财产一方必须要做的不完善,并且先做了,我们才可能去追究。因此,我也希望家庭弱势群体的一方不要有一定要控制对方财产的心理。我们要知道毕竟自己是收入较低或者是大幅度依靠对方,完全了解、掌控也是不太现实的。换一句话说,想要掌握家庭财产,自己可以努力去做家里财产强势一方,这样更能掌握财产。

方弘:很多人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情况下,会想方设法多获得财产。当然,也有一些人会因此反省,把情感危机当成生命给自己的一次考验,为什么从两个相爱,愿意彼此走完一生的人会成为彼此伤害,不愿再见的人。情感的变故如果能够让自己有所醒悟并加以改变,找到更好的自己,让自己重获幸福是再幸运、再美好不过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