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荣(化名)家住在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据王荣说,1月30日晚上,他开车去找朋友,和朋友在离家不远的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些酒。31日凌晨2时左右,饭局结束后,考虑到自己喝了酒,王荣便步行回家叫父亲,两人一起去饭馆附近取车。驾车回家时,王荣父亲开车,王荣乘坐。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后,王荣怕父亲停车技术不佳,车停不正,便让父亲下车,自己驾驶车辆停车。

这时,在地库中突然开过来一辆警车,两名交警下车走向他,让吹酒精检测仪,数值显示为53 mg/100 ml。因酒精含量超标,因此王荣被认定为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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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荣说,他曾问过交警为何到地库查车,交警给出的解释是当时在市政道路上曾向该车招手,但没有停车,所以就跟过来了。

根据《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2时37分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下方盖着“万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印章。

嘉宾: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有网友说警察在地库查车是违法的,因为地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因此不归交警管。这种说法对吗?

马友泉律师:这种说法不完全对。

首先,道路不仅仅指“公路、城市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地库如果属于“公共停车场”,也可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大型商场、卖场及广场中的地下停车库,主要用于社会车辆的停放和通行,被界定为“道路”,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居民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目前还是有很大争议,各地标准并不统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号,四、关于道路的认定,……,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上海的相关案例中,如2016沪01行终413号判决书中,就认为交警部门对小区地下车库醉驾具有管辖权。

方弘:酒后停车是否属于酒驾?

马友泉律师:传新交规规定“酒后挪车不算酒驾”,这个传言是不实的。但确实存在很多酒后停车行为没有受到处罚。

原因是对在封闭小区车库是否道路存在不同的理解。另一个原因,酒后挪车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方弘:醉酒停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马友泉律师:危险驾驶罪目前已成为中国数量最多的一个犯罪,超过了盗窃罪,每年约有30万起,给数百万家庭带来严重影响,已有人大代表主张取消危险驾驶罪。

醉酒状态下仅仅停车的的行为,由于造成的影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目前很多地方出台司法解释,不作为犯罪处理。甚至不予行政处罚。

方弘:地库查酒驾被一些网友认为是钓鱼执法,您觉得是吗?

马友泉律师:对于地库是否属于“道路”,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执法也不统一。个人认为对于大多数居民小区,由于限制社会车辆自由出入,很难认定符合“道路“的本质条件,即公共性和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特征。因此,需要更高级别的司法部门,能够出台权威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应对相关质疑和关切。

方弘:本案经全面调查取证,警方通报,王荣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万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对卫某不予处罚。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酒后停车或醉酒停车实践中有些时候不予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不违法。所以,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在最后那一刻违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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