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公务员王先生被要求注销贷款额度,否则将影响征信。看到对方准确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后,王先生立刻开始操作,结果被骗65万元。被骗之后,217000000元大案被牵扯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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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广州候车途中,突然接到某东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王先生立刻关闭平台贷款功能。如果王先生不配合,将影响个人征信。

电话客服声称,之所以要求客户注销额度,是上级在整顿贷款平台。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电话客服将相关文件、工作证、个人征信报告等发给了王先生。

由于自身是公务员,一看到相关文件上那红灿灿的公章,王先生肃然起敬,觉得这事可以信80%。再看到征信报告上,自己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后,王先生100%相信了客服的说法。

接下来,为了防止征信受影响,王先生连忙询问客服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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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说王先生的账户受其他贷款平台的影响,只有65%的安全系数,不符合注销标准。必须将所有平台的贷款额度清空,才能达到要求。

王先生一想是这么个道理,毕竟贷款额度降为0,才意味着没有风险。

于是,王先生一家一家地进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打入客服指定的监管账户中。看着自己65万元的贷款额度清零,王先生露出了欣然的微笑。

操作完之后,王先生立刻要求客服注销贷款账户。但客服声称王先生的安全系数依然不达标,要求其继续贷款。电光石火之间,王先生突然意识到自己好像受骗了?

颤颤巍巍地拨通某东客服电话,王先生开始询问贷款注销事宜。在得知没有这项业务后,王先生彻底崩溃。拖着疲惫的身躯,王先生报了案。由于报案及时,王先生挽回1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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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到如今,电话机主成为首要嫌疑人。但追查一圈才发现,机主郭鹏只是手机号的登记者,并非实际使用人。

但郭鹏曾以200元钱的价格,将手机卡卖给他人。顺着这个思路,收件人张羽飞被抓捕归案。

到案后,20岁的张羽飞老实交代,自己没钱没工作,看到有人开价430元每小时,让自己帮忙中转境外电话,于是便点头同意。

为了赚钱,张羽飞买了一台中转设备,并大量收购电话卡。至于为什么每隔一段时间都要购卡,张羽飞解释道,一张电话卡使用一小时就会被封,所以需要大量购卡。

可这些人都不涉及转账支付,在这案件的背后,肯定还有“大鱼”存在。

随着调查的深入,专门提供银行卡,用于流转涉案资金的“卡农”莫少皋浮出水面。莫少皋是个无业游民,被抓后非常害怕,连忙辩解自己只是在帮“操盘手”取钱,每取20万可得5000元奖励,其余一概不知。

顺藤摸瓜,19岁的“操盘手”吴加伟也被抓获归案。据吴加伟交代,自己只负责联系和看守“卡农”,最后取出来的钱,都交给了团队负责人李闻聪。

于是,李闻聪也被抓捕归案。到案后,本以为李闻聪是核心人员,但没想到李闻聪只是一个高级喽啰,他又将钱交给了另一个人,而这个人谨慎到只通过“飞机号”单线联络,自始至终没有露面。

最终,本案先对国内人员进行收网,抓获232名嫌疑人,涉案资金高达2.17亿元!

【刘律师Lawyer】

抓住境外主使确实很难,但如果将他们的国内团伙一网打尽,事实上也能遏制他们的犯罪。对于国内人员而言,仅凭一句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想要逃脱责任也难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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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商”张羽飞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话术引导。作为境外电话的中转人,张羽飞显然知道电话内容,并与境外人员形成了共谋。因此,他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刑期至少10年。

二、“操盘手”吴加伟等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吴加伟等人只是帮忙看管“卡农”以及向上转交钱财。但按照常理,他们应该知道境外雇主的钱来路不明。因此,他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期在7年以下。

三、机主郭鹏、“卡农”莫少皋,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境外人员提供手机卡、银行卡,虽然看起来事情不大,可情节严重的话,比如帮助3人以上、收益1万元以上或者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就会构成犯罪。

郭鹏只卖了一次卡,也许还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卡农”莫少皋取款金额早超过20万元,他已构成帮信罪,其刑期在3年以下。

最后还有一点,究竟是谁泄露了王先生的某东信息,这件事仔细想想,还是挺可怕的。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