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坑穷人的品牌?”除了房子以外,购车算得上是家庭的第二大支出。但有时候,购车合同中隐藏的猫腻,会让消费者始料不及。浙江杭州的魏女士,就用110多万元买了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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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全款购入一辆新能源车,价值110多万元。可是这辆德国设计,斯洛伐克工厂组装的小汽车,到了杭州却有点水土不服,隔三岔五便出现故障。

魏女士记了一笔账,购车一年有余,该车因为大大小小的故障,已经累计维修70多天,折合每个月维修一周。

无奈之下,魏女士想要退车,理由是车辆在三包期,因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超过35日,符合浙版“消保法”的退车要求。

面对一辆每个月都要来维修的汽车,4S店压力巨大,只能同意退车。但魏女士万万没想到,4S店声称退款只有八成,理由是车辆已经使用,必须扣掉23万元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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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个方案,魏女士大惑不解,难道杭州不属于浙江吗?

明明自己在杭州购车,双方需要遵守浙版“消保法”的规定,即退车必须退全款,销售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折旧费、补偿费等。怎么到了这家4S店,他敢打八折?

看到魏女士怒火中烧,4S店经理微微一笑,拿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让魏女士仔细阅读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只见在这份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奇怪的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

这个约定话里话外有两层意思。

第一,魏女士想通过法律手段退车,只能去上海仲裁。

第二,仲裁规则必须遵照上海标准,也就是全国通用三包政策,即退车需要扣除折旧费。

这里说明一下,浙版“消保法”在汽车三包方面,要比国家三包政策更有利于消费者,比如退车不仅不用支付折旧费,还能获得赔偿等。

但聪明的4S店,为了绕开浙版“消保法”的严苛规定,将诉讼换成仲裁,又将仲裁地点改到浙江之外。这样操作下来,直接让浙版“消保法”沦为一张废纸。

合同中的第1个大坑:【外地仲裁规避本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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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网友可能会问,那我直接去本地法院起诉不行吗?

是的,真不行。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S店这么懂法律,所以仲裁条款肯定不会无效。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去外地仲裁。对此,消费者没有太好的破解办法,除非不买车。

如果合同只有这点陷阱,那就太小看4S店了。作为合同拟定方,4S店当然要欺负下魏女士。

第2个大坑:【定金变为预付款】

正常情况下,如果魏女士违约,定金将赔给4S店。如果4S店违约,则魏女士可以获得定金双倍赔偿。而杭州4S店将定金改为预付款,这就免除了双方的定金罚则。

如果双方都免除责任,这也无可厚非。但4S店又增加一条,即《汽车销售合同》3.2条规定,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买方已付预付款应抵充违约金。

这就变成魏女士违约,预付款将赔偿给4S店,而4S店违约,不用赔偿预付款。

第3个大坑:【延期交车不用赔偿】

《汽车销售合同》2.1条规定,因车辆制造商调整生产配额或计划、保时捷中国调整进口计划、车辆运输延迟等卖方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卖方无法按预计交付时间交付车辆,卖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条免除了4S店很多责任,具体用法千变万化。比如车价上涨时,4S店有可能把车卖给别人,然后找个理由拖着不交车。或者车价下跌时,拖一拖让消费者升级配置等。

第4个大坑:【双重标准的违约责任】

《汽车销售合同》9.2条规定,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从逾期延迟交车之日起至实际交车日止,按已付车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车辆到店后,如果因4S店失误导致延期交车,其违约成本只有消费者已付车款的日万分之五。以定金10万元计算,4S店每天支付的违约金约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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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汽车销售合同》9.2条规定,买方迟延支付任何部分的价款超过7日,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另行处分车辆,且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车辆价格的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比起4S店每日50元的违约金,如果魏女士延迟付款7日以上,就要承担车价总款20%的违约金。

第5个大坑:【永远付不完的车款】

《汽车销售合同》3.4条规定,如车辆交付已完成且买方已付清价款的,则卖方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卖方开具发票并不表示卖方确认买方已经付清价款。

明明4S店认为付清车款才能开票,但开票后又不承认消费者付清车款。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增加了魏女士的维权难度。

最后,在当地消保委的调解下,4S店勉强同意退全款。但如果4S店真要走法律程序,魏女士恐怕赢不了。因此,购车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日后维权困难。

你在买车时,有过类似经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