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一则Angelababy(杨颖)诉傅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裁判文书。被告傅某某在账号“台风季节aa”(原昵称香港朱皮)需要在微博置顶位置向原告杨颖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杨颖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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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香港朱皮”曾造谣说杨颖与古天乐结婚。

事情还要从2021年说起,朱皮爆料杨颖和古天乐已经结婚,并且还度完了蜜月。消息一出,全网震惊。在网友的印象里,杨颖和古天乐并无交集,除了2016年合作过一部作品之外,好像再无互动。

并且在这条消息还没有公布之前,这个朱皮就多次爆料杨颖和黄晓明的关系,说两人早就离婚,黄晓明拿影帝老婆都不在身边,反常。直到2021年11月29日,杨颖的工作室站出来澄清,指责娱乐记者为了炒作毫无底线,杨颖和任何人都无不正当关系,并且会走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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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张莉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方弘:明星被各种炒作,扒隐私的情况在娱乐圈很常见,有真的,也有假的。如果曝光假消息,都是侵权的行为吗?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侵权?

张莉律师:是的。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这里的,侮辱的含义其实很好理解,就是指用语言或文字或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的名誉。

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您刚才所说的曝光假消息实际就属于名誉侵权的一种。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结合四要件进行判断,即侵权人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网络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侵权人发布内容不当,发布的内容引发对于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发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主观过错。就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方弘:这种消息对明星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杨颖仅仅获赔1万元。为什么?

张莉律师:正如本案,我们看到的判决内容涉及到“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中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经济损失取决于“因这次名誉侵权到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另一方面,经济损失还可以包含被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相信本案中,对于原告而言,比较困难的是如何去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以侵权获利。如果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除此以外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三)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五)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方弘:造谣者的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张莉律师:确实,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炒作、扒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

也正是因为这一情况,《民法典》在立法时就十分重视对名誉权的保护,不仅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更是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在经济损失的计算中,可以将被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对于情节严重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但我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严格实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社会并不是靠打官司能维持下去的,希望在未来,更少的纠纷能够让社会更和谐地运转。

方弘:生活中,很多灾祸甚至是命案都是因为恶语说话导致。因为,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有时候,虽然法律上的责任看似不大。但是,因此招致的祸端却会随之而来,祸从口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