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因为宋梅夫妻俩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就向多年好友宋强借了20万元,并约定2013年5月还款。

借款到期后,宋梅、陈峰因资金困难无法如期还款,遂向宋强提出按期缴纳利息,延期还款的请求。直到2015年1月,宋梅以现金形式偿还宋强现金20万元。宋强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宋梅没有收回原借条。

然而,让宋梅夫妇感到意外的是,2016年期间,宋梅夫妻居然被宋强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宋强拿着当初的借条再次向他们夫妻俩索要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原来,宋强听说宋梅夫妇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账,便隐瞒宋梅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宋梅夫妇仅偿还其部分借款,诉请两人偿付其剩余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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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梅夫妇看到诉状后非常气愤,认为宋强完全是讹诈人。当初的借款全部还清,居然还拿着之前的借条起诉。感到荒唐至极的夫妻俩,并不想理会这桩诉讼。因为,他们觉得宋强的诉请即便到了法院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宋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并告知了不到庭应诉将面临的风险后果,但宋梅都是以“我在外地出差,没空参加庭审”“我今天有事,不能参加诉讼”为由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承办法官依法缺席审判,根据宋强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宋梅夫妻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宋梅夫妇原本是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账,但却被告知已被法院截留了17万元。两人这才反应过来,非常后悔因为当时赌气拒绝参加诉讼,导致自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其实,宋梅夫妇也非常纳闷,明明借款现金20万已偿还,手中还有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怎么还会被截留17万元呢?于是,夫妻俩申请再审。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嘉宾:刘录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教师

方弘:还钱的时候,借条没有收回,又没有证明还钱的转账记录,因为是现金还钱,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拿出借条起诉再次索要借款,能得逞吗?

刘录律师:如果债务已经还清了,但是没有索取相应的还款凭证来证明债务已经清偿了。而且,借条又没有收回。这种情况对于借款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它查明的是一个法律事实,即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如果是借款人没有收回借条,但提供不了其他的证据能够证实债务已经还清。那么,可能有些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会得逞。当然,从法律上来说,这种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肯定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方弘: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是虚假诉讼。本案宋梅就比较幸运,当时宋强出具了一份收据,而宋梅收了收据,还一直保存着。当宋强再次起诉她的时候,她就能够把收据拿出来。这样,她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还这笔钱了?

刘录律师:是的。因为,这个还款凭证就证明了债务已经还清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了。法院查明证据的真实性之后就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可以先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方弘:您觉得宋强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刘录律师:根据2021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先可以由人民法院先行进行罚款、拘留,然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来处理。

本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秩序。而且案件已经经过法院的判决,在执行当中。这个案件就是明显的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凭空虚构、想象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来起诉,符合刑法307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行为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就择重处理,可以按照重罪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经过再审以后认为,宋梅夫妇俩已经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判决驳回了宋强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宋强隐瞒对方还款的事实,在庭审当中对对方还款金额又做了一个虚假的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最终给予宋强罚款2万元的处罚,并没有给他定罪。

刘录律师:同时,法院也可以把这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来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大家也应该吸取一些教训,尤其是宋梅夫妇。因为他们接到了开庭通知,但是觉得很荒谬,就不理会,也不出庭,最后导致他们差点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遇到一些开庭通知,无论诉讼请求有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都应该应诉?

刘录律师:是的。因为法院赋予了你的诉讼权利,要积极的出庭应诉。尽管你认为这个款项已经还清了,但是法庭并不知道。你在法庭上要进行一个合理的陈述,抗辩或者要提供证据来证实已经还清了。

如果你在法庭上能够把还款的经过向法庭做一个陈述,那么法庭可能对这个案件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产生一个合理怀疑。法官可以用审判的策略技术还有内心确信来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因为案件原告毕竟心虚,可能在司法惩处的压力之下,会选择撤诉或者承认了,法院可能就驳回。因为被告不到庭,没有进行抗辩,法院就依据现有的证据,作出一个裁判,也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被告不出庭应诉,通常的理解就是对债务的真实性不予否认,放弃了抗辩,也就是说你应不应诉,都要还钱。所以,这使法官内心也会产生一种确信或者按照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做出一个符合常理的判断,判决被告败诉。这也是符合审判的经验或者法则的。

方弘:钱还了以后,借条要记得收回才有备无患。有些时候,我们愿意相信友情和人品,但是却不相信有些身边人在利益面前可以出卖自己。所以,有些证据意识就会很好的保护自己,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