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计了?”浙江温州,黄先生驾车送女网友回家,结果走到半路,车辆竟被李某追尾。闻着黄先生一身酒气,李某张口就索要几千元,由于害怕酒驾坐牢,心虚的黄先生只能咬牙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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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在工作之余,非常热衷于网上交友。一次机缘巧合,黄先生认识了20多岁的金某。由于相距不远,两人很快成为朋友,并约在饭店见面。

见面后金某告诉黄先生,自己刚刚失恋,身心十分寂寞,希望黄先生能陪自己喝几杯。看到金某年轻漂亮,黄先生觉得这个朋友可以深交,于是二人便开始推杯换盏。

两瓶啤酒下肚,金某有点不胜酒力,就想早点回家休息。一听金某准备打车离去,黄先生非常着急,表示自己可以送金某回家。几番推脱之下,金某上了黄先生的车。

由于喝了酒,黄先生在开车的过程中小心翼翼,生怕发生事故。但怕什么来什么,在一个比较空旷的道路上,黄先生的车竟然被人追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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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后黄先生瞬间酒醒,连忙下车查看车辆碰撞情况。可黄先生越看越觉得奇怪,因为自己的车没什么损伤,剐蹭很少,但对方的车仿佛经历了一场大战,车头都被剐蹭得不成样子了。

看到自己没有什么损失后,黄先生大度地表示李某不用承担责任,开车走人便是。但李某好像吃定了黄先生,不仅不走人,还说要报案处理!

一想到报案后自己会因酒驾坐牢甚至丢掉工作,黄先生感觉吞了三斤黄莲,连忙乞求私了。经过一系列讨价还价,黄先生支付给李某3600元修车钱,算是逃过一劫。

送女网友回家的计划泡汤后,黄先生、越来越觉得不对劲。他认为这个事故太过巧合,仿佛一切都设计好了一般。

黄先生想的没错,这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金某劝人酒驾,李某进行追尾,麻某与李某共同要挟车主,从而获得大量私了费用。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李某等人最终出现了“工作”失误。

在一次作案过程中,由于金某未参与,导致李某只能蹲守在酒吧前,随机挑选碰瓷对象。但追尾之后李某愣住了,因为对方车主根本没喝酒,直接选择了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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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监控后,李某的诡计被彻底识破,因为他尾随前车经过数个路口,然后一头撞上去,明显是故意为之。

随着调查的开展,警方发现李某等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对于那些老实的酒驾车主,吓唬吓唬给钱就放走了,而那些拼命反抗的酒驾车主,先打一顿然后再把钱抢走。

【刘律师Lawyer】

黄先生躲过了饭托、酒托,没想到败在了追尾托的手中,不得不感叹现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不是李某一时大意选错追尾对象,导致前车怒而报警,恐怕该团伙还要兴风作浪很长时间。

一、李某、麻某、金某等人构成什么犯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麻某、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酒驾后不敢报案的心理,对众多被害人实施要挟,从而获取被害人大量财产。该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除了敲诈勒索以外,李某等人还对比较倔强的受害人进行了殴打,然后抢劫财物,这种行为更为恶劣。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李某等人抢劫财物金额不大,但本罪不以金额大小为立案标准,只要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就会构成本罪。而抢劫罪的起刑点为3到10年,比敲诈勒索罪高不少。

最终,麻某数罪并罚判了6年,罚金5.6万元。金某被判1年半,罚金1万元,其余人等也受到相应处罚。

二、金某只是吃了顿饭,从未参与敲诈勒索,为何也涉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金某的作用不可或缺。第一,她要通过自身魅力,诱导受害人出来吃饭。第二,她要以回家的名义,劝说受害人进行酒驾,然后再给李某等人通风报信。

对整个敲诈勒索案件而言,无论是组织者麻某,追尾者李某,还是劝说酒驾者金某,都是敲诈勒索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以上众人均为共同犯罪,需要一起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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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以这么说,没有金某的辅助,碰瓷团伙就是无头苍蝇,根本找不到受害人下手,只能在酒吧饭店旁碰碰运气。而这个团伙之所以被抓获,就是李某自作主张选择碰瓷对象,从而露出马脚。

当然,从具体分配上来讲,我们也可大体猜出李某为何会撇下金某独自作案。

因为每次敲诈勒索来的钱财都会分成三份,追尾的李某拿一份,主事麻某拿一份,金某拿一份。只要撇开金某,那么其余人便能多分一份。可事实证明,金某的作用太过特殊,没有她的参与,团队很快被抓获。

最后提醒黄先生,因为酒驾不仅仅是扣分罚款这么简单,更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酒驾丢工作、影响子女升学的人不在少数,所以开车一定不能喝酒。

对于这样的碰瓷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