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7日电 7日盘后,东海证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据公告内容,2023年2月6日,东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5号)。因公司在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影响方面,东海证券表示,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该公司表示,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公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上述事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未产生重大影响。

东海证券还表示,不存在因本次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应对措施方面,东海证券表示,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据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证券简称:*ST金洲)2022年11月13日晚间公告,11月11日,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5号)(下称《告知书》)。金洲慈航、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

证监会指出,金洲慈航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交易报告书草案》和《交易报告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以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丰汇租赁作为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丰汇租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丰汇租赁时任董事长汪洋和时任财务总监崔亿栋参与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且签署了丰汇租赁两年一期财务报表。汪洋、崔亿栋是对丰汇租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开资料显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于常州,原名“常州证券”,2005年成为全国首批10家创新试点券商之一,201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该公司注册资本18.56亿元,拥有14家分子公司、72家营业部。公司控股东海期货、东海投资、东海创新投、参股东海基金,并通过东海国际进军香港及海外业务。(中新经纬APP)

【编辑:陈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