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李大哥给韩先生运了一车菠萝蜜,运费是14000元,可是到货之后,李大哥不但要不到运费还要赔偿两万元,甚至还被锁了车,李大哥不能接受。韩先生表示:菠萝蜜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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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哥接到通知,需要从广西防城港运一车菠萝蜜到福州。接到通知之后,李大哥便去装车,然后不顾路途遥远,他日以继夜地赶路,把货送到了货主韩先生这里。

韩先生告诉李大哥,需要先卖一天货再付运费,李大哥同意了。可他没想到,过了一天后,他去要运费时却被拒绝了。韩先生不但不给运费,还要李大哥赔偿两万元。

李大哥对此不能接受,没想到自己千里迢迢运了一车菠萝蜜过来,不但没有运费,还要赔偿,于是他向韩先生讨个说法。韩先生表示车上的菠萝蜜都坏了,需要李大哥承担赔偿责任。

韩先生说出了要李大哥赔偿的原因,原来,在装车的时候韩先生就要求李大哥开冷气,保持车内温度8度。可是李大哥到货之后,他打开车门,却感到一股热浪扑面而来,因此他觉得李大哥并没有打开冷气,才导致菠萝蜜坏了。

可李大哥表示,在装车的时候,装货的人就反映有些菠萝蜜已经坏了,所以菠萝蜜坏了与他无关。
面对李大哥不承认没开冷气的事实,于是韩大哥表示装货的时候,装货人在里面放了一个温度记录仪,他把温度记录打印出来.

发现车内温度是17度,18度,后面直接没有温度记录,对于后面没有温度记录,韩先生认为没开冷气。

对此,李大哥认为,这个温度记录仪是坏的,因为后面都没有数据,并且没有日期显示。韩大哥觉得李大哥在辩解,于是要求李大哥出示他的温度记录仪,然而李大哥说他的记录仪是老版本,也是不准确的。

并且李大哥说,运过来的这一车菠萝蜜,卖了三天只是坏了40多个要求赔2万元,实在不合理。可是韩大哥表示,他把菠萝蜜卖出去之后,很多人反映菠萝蜜都是坏的,他计算了一下,有180多个是坏的。这些损失算起来达到了33800元。

对于韩先生得出的损失金额,李大哥觉得这根本毫无根据,所以依然拒绝了赔偿。无奈之下,双方都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调查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他们认为菠萝蜜都是坏的,与没开冷气有很大的关系,但由于李大哥也不容易。于是要求李大哥在不要运费的情况下,只赔偿韩先生两万元。

可是李大哥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依然不能接受拒绝赔偿,韩先生无奈之下只好锁住了李先生的货车。他表示他本身就不认识李大哥,如果不锁住车,李大哥跑了,他就再也找不到人了赔偿自己的损失。

然而李大哥对于韩先生锁车的行为,也进行了索赔,无奈之下韩先生只好开锁,但他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件事的争论焦点在于,韩先生认为李大哥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开冷气导致坏了180多个菠萝蜜,而李大哥认为,菠萝蜜在装车之前就坏了。

在处理的过程中,韩先生不给运费,还要李大哥赔偿两万元,甚至还锁车,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看待这些行为?

一、李大哥说菠萝蜜在装车之前就有坏的菠萝蜜,关于这一点,李大哥没有和韩先生做出约定。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李大哥在装车前如果发现有坏果,就应该和韩先生约定总共有多少个坏果,那么到货之后,这坏果就不需要赔偿,因此现在李大哥很难证明这些坏果是否在装车前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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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大哥和韩先生已经签订了运输协议,运输协议约定把货运到目的地,就应该支付运费,所以韩先生是应该支付李大哥的运费的。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

现在李大哥已经把货运给了货主韩先生,他已经履行了运输的义务,那么韩先生就应当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三、从韩先生提出的证据来看,李大哥在运输的过程中并没有打开冷气,因此造成菠萝蜜大部分都坏了,那么李大哥应当赔偿韩先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韩先生已经告知了李大哥,要求打开冷气,然而李大哥并没有按照规定运输,所以造成大部分果坏掉,这是李大哥的过错,所以他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韩先生私自锁住李大哥的货车,侵犯了李大哥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由于韩先生锁住李大哥的车,导致李大哥不能运货造成经济损失,韩先生也要进行赔偿。

而这件事也提醒了广大的司机,运货要按照规定来运输,并且要重视运输协议,遇到问题要及时作出约定。

大家认为李大哥是否需要赔偿韩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