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偿还逾期贷款后征信能否马上修复?征信修复恐怕不容易实现。一些人把信用信息修复和征信修复混淆了,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做出了错误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后,纠正不当商业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行政机关不再公开发布其失信名单,不限制其经营活动。但是企业档案中会有因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就像一个人经历交通肇事,或者刑事犯罪,这个历史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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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制度主要是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对个人信贷行为的受约情况进行记录。银行机构对不良信用记录5年消除的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个人在银行的逾期还款记录,或者贷款人逾期还贷记录要记录5年才会消除。如果逾期还款记录要记录5年才会消除。这样做的后果是欠款不还的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5年,逾期后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也是5年,很多人就不还款了,反正5年后不良信用记录要消失的。

相反观点认为,不良信用记录最长5年,应该是指一个人逾期还款,经过银行诉讼和执行仍然不能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记录5年。而一般情况下,持卡人或者借款人逾期还款后,经过银行催要,或者法院司法执行程序,能够偿还欠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消除。很多银行对持卡人一两次逾期还款不会报送不良信用记录,因为持卡人短期偿还逾期款项后,银行还要向征信机构申请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挺麻烦的一件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有3大领域,分别隶属于不同机构管理的情况,人民银行负责金融领域的个人征信管理;司法执行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法院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不同领域的信用修复有不同的执行机构,完成的时间周期具体案例有所不同。当然,要想信用修复,首先失信人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债务。

市场监管机构和税务机构等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偷逃税款的行为依法查处行政处罚后,就会进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建筑施工领域严重拖欠工人工资被行政处罚,进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如果这些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接受了行政处罚,纠正了违法行为,缴纳了罚款,补缴税款后,就不再登记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当然,如果被处罚的企业没有能力履行缴纳罚款,补缴税款等行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仍然是会记录的。

有网贷经历的人都知道,网贷公司为了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经常发送一些“恐吓短信”逾期还款,将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记录。逾期还款又不是不还,你报送个啥?假如晚还款几天,报送征信机构以后,借款人还了款,还要着急消除不良记录,晚了被投诉举报,甚至起诉侵犯名誉权。很多银行对信用卡持卡人偶尔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是不报送征信记录的,只要持卡人事后还款,承担了逾期罚息就不存在不良信用的问题。

银行仅仅是对那些多次逾期还款的持卡人,经过提醒催告仍无法偿还透支或借款的人,才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用记录。但是,如果持卡人事后还款后,银行要积极地为持卡人纠正不良信用记录。只有那些彻底无法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或者银行贷款的人,经过司法判决,或者银行多次催要仍无法偿还欠款的人,才会被银行报送征信机构长期记录。但是,这种长期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也只能是5年时间。

现在的情况是很多银行把逾期还款记录(催要后偿还的),和彻底无法偿还借款的记录一样报送不良信用记录5年,这个是不对的,或者说是对法律的误读。法院执行机构在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就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有什么理由把那些逾期还款并承担利息的持卡人,借款人记录5年不良信用记录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纠正是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的。一般来说,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会撤销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这个时间要根据具体承办法官的工作时间而定。也就是说,信用修复实际上是各机构一直在做,只不过过去没有信用修复这种说法。还有就是信用修复的法律意识不强,失信主体提出纠正不良信用记录后,承担报送责任的机构工作不积极。现在国家明确提出了失信行为人在纠正失信行为后,信用修复应当及时跟进,这对于失信人尽快恢复正常信用生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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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实际上是向社会传统一个信息,信用惩罚是有限度的,一方面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信用就可以修复;另一方面担负信用管理职责的机构要及时根据失信人的还债情况,纠正和修复失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持卡人或者借款人偿还逾期欠款并承担罚息后,及时撤销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惩罚仅仅是针对那些无法还款的人,而不是针对所有逾期还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