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或者商业企业开始通过注册商标或者申请专利来保护创新活动。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含量并不是很高,主要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独特创新性。外观设计既可以是产品的外观,也可以是产品的包装箱、包装袋。比如桌子,沙发和茶几等可以设计成不同的形状。正因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外观设计形状和色彩,材质变化越来越多,产生了很多外观设计专利,甚至是实用新型专利。比如萝卜叉(切丝器)。一些销售相同和近似外观设计商品的个人或者商家,受到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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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的一家箱包皮具公司,申请了背包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将这些外观设计应用到公司生产销售的背包上。这家公司发现一些网店在销售与本公司外观设计相同的背包。随后,这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每家网店赔偿30000元损失,停止侵权。法院却驳回了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司,维权却失败了呢?2023年1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裁判文书。

2020年10月19日, 保定白沟BM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背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21年3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6216XX.0。该专利“简要说明”部分记载,背包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此后箱包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背包。2022年,箱包公司发现京东商城的一些网店在销售与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背包。

2022年4月24日-26日,BM公司委托公证处对销售侵权背包网页进行公证,并公证购买了网店销售的背包。经过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其整体外形、线条布局与外观设计专利背包基本相同,仅在被控侵权商品背面多了一个挂柄。网店的销售商是河南洛阳的一家商贸公司。

BM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京东网店立即停止侵犯BM公司的“背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等。

法院认为, 网店经营者提交阿里巴巴平BM公司网站中的商品评价附图,以背包为现有设计进行抗辩。该附图评价做出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故该附图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将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述商品评价所附图片中的书包进行比对,二者外观相同。被控侵权商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网店经营者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决:驳回BM公司的诉讼请求。

BM公司坚持网店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二审改判。网店经营者的证据阿里巴巴平台中的商品评价附图在一审庭审后提交,已超出举证期限。阿里巴巴平台商品销售评价附图的手机截图的复印件,该证据真实性存疑,不应被采纳。

河南高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网店经营者虽然在一审庭审后才提交部分证据,但BM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一审中对此提出了异议。网店经营者提交的手机截图,是BM公司相关网店首页、商品评价截图等,BM公司一审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时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二审中又以截图是复印件为由主张真实性存疑理据不足。

因截图来自BM公司的网店,如BM公司认为截图无法进行全面比对,其有能力提交其他视图进行全面比对,但BM公司并未向法院补充提交网店全面截图。2023年1月20日,河南高院发布终审判决,BM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同日,河南高院多起类似案件作出同样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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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本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这应该是一起乌龙事件,保定BM箱包公司申请背包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是2020年10月19日。但是,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销售外观设计背包的时间是2020年8月12日就有买家做出了购买评论。这个网店的销售时间和评论网页被指控专利侵权的网店卖家手机截图提交给了法庭。也就是说,BM公司的背包外观设计专利已经不具有新颖性,属于现有设计,专利权不受法律保护了。造成这一原因是,BM公司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开始生产销售外观设计产品。同样外观设计被其他厂商复制不可避免。

这件事情说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技术含量不是很高,很容易被复制。新的外观设计在没有申请专利之前,千万不要应用到商品生产销售中去。一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新的外观设计很容易被复制、模仿,就算是此后申请了专利,也不属于新的外观设计,无法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