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张女士的爱车放在修理厂二年未取,不料却被修理厂以2000元的价格给卖了,对方称:想取车必须先交10000元停车费!对此,张女士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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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丈夫在北京打拼多年,事业有成,有一天丈夫告诉她,有人愿意出3万元回收她的北京牌照,张女士喜不自胜,却猛然间想起车子还放在老家的修理厂忘记去取了。

原来,二年前张女士弟弟开着她的车子回老家办事,没想到到了老家后车子就出了问题,于是,弟弟便把车子开去修理厂维修,可还没等车修好,弟弟就因为有急事匆匆赶回了北京。

张女士本来想过段时间再回老家取车,可因为太忙,时间一长一家人都把这件事给忘了。

听说有人想出高价回收车子的牌照,张女士这才想起此事,于是,便急忙赶回老家取车,可修理厂的老板却说车子已经被他以2000元的价格给卖了。
对此张女士无法接受,她觉得非常委屈,她说,自己是因为信任对方,才把车子放在维修店的,可对方怎么可以不经自己同意,就轻易把车子给卖了呢?

修理厂老板也觉得很憋屈,他称,当时是位男士过来修车的,可车修好后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对方,1650元修车费也至今未收取。

这车子修好后没人来取,使得本来就不大的维修车间变得更加的拥挤,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意,所以,后来他就把车子卖掉了。

正在这时,张女士接到通知,说她的车子将被强制报废,这下张女士急了,如果车子被强制报废,那牌照也就作废了,难不成到手的钱就这样飞了?无奈,张女士请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修理厂老板解释道,他也曾为此事特地去咨询过,对方说像这种情况是可以卖掉车子的。他表示,假如张女士想拿回车子,那就必须先支付1650元维修费,另加二年停车费一万元。

可张女士却不认同对方的说法,她觉得车放在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就有义务提供停车的场地,所以,她只愿意支付1650元维修费,至于那一万元停车费,纯属子虚乌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怎样剖析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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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女士弟弟把车开去修理厂维修,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修理厂把车修好后,张女士弟弟就应前去提车,并支付维修费用。

由于张女士弟弟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去取车,而且一家人都把这事给忘了,车子一停就是二年,也未支付维修费用,所以,张女士一方属于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张女士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支付对方1650元维修费用,并承担维修厂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车子是张女士的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维修厂未经张女士同意,私自把车子以2000元的价格给卖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修理厂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以把卖掉的车子赎回归还给张女士,或者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三、修理厂提出张女士必须交一万元停车费才能提车是否合理?

车子修好后,张女士应及时去取车。由于张女士迟迟未去取车,导致她的车一直停放在修理厂,为避免她的车辆发生损失,修理厂因此承担了相应的保管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因为修理厂履行了保管义务,所以张女士应当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至于保管费金额,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好在在调解员的调解下,修理厂老板也答应保管费可以再协商。

张女士修理爱车二年未取,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