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马女士无意间在水果摊处拍到两男子在大妈处买车厘子,男子将精心挑好的车厘子给大妈称重,大妈趁男子不备弯腰时调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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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无意间拍到两男子在大妈处买车厘子,他们仔细地挑选着车厘子,将挑选好的车厘子给大妈称重。
两男子在闲聊着什么,就在这一瞬间,大妈非常娴熟的将男子精心挑选好的车厘子放到筐子旁边的地上,随即拿起挂在筐上提前准备好的车厘子进行称重。
同时还不忘往里面再添点车厘子,动作娴熟,看着不像是第一次这样操作,应该是经常这样。
两男子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因为跟他们之前挑选好的量差不多,不仔细看还真看不出来,他们拿着已经称好的车厘子付完款就走了。
如果男子发现所买车厘子与之前挑选的不一致,他们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大妈这种掉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有人会疑惑这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呢?

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如果用他人的甲商品调换他人的乙商品的,应区别对待:
1、如果是同一种商品的调包,成立诈骗罪;
2、如果是不同种商品的调包,成立盗窃罪。
回归到本案的大妈将自己手里掺杂有坏的车厘子替换男子挑选好的车厘子,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属于诈骗。
消费者在买商品,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大妈将好的车厘子替换掺杂有坏的车厘子进去已经构成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行为,此外,男子付了正常车厘子的价钱,大妈给他们换掉好果子,这种行为很明显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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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商品价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男子发现问题,大妈应该赔偿他们所买车厘子价钱的三倍进行赔偿,金额不够500元的,直接赔偿500元。
马女士还表示本来想上去提醒的,看与他们随行的还有3个女孩,他们是从外地来旅游的,就不敢上去提醒了,当时公交车也到了,人也挺多他们就都上车了。
看到大妈偷梁换柱的行为,真的让人不解。这不是搬起砖头砸自己的脚吗?做生意讲究一个诚信,靠的是口碑。

在这里笔者想提醒大家,日后买任何东西都需要长个心眼避免上当。您对买水果调包一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