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伤谁有理?”陕西西安,卢某5人上门挑衅崔先生,在搏斗过程中,双方互有损伤。可没想到挑衅者仅被拘留10日,而防卫者崔先生却因故意伤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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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很简单,卢某的父亲在崔先生亲戚家买菜,因为鸡蛋没及时上新,卢某父异常生气,直言买到了旧鸡蛋。卢某知道后,先是上门把菜店砸了,后又放话不让崔先生一家好过。

一开始,崔先生以为鸡蛋有问题,但亲戚说新旧鸡蛋在一起卖,只是对方没有买到新鸡蛋而已,不存在质量问题。

虽然鸡蛋没有问题,但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崔先生还是带着亲戚登门道歉。可没想卢某并不领情,让崔先生哪凉快哪待着去。无奈之下,崔先生打道回府。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卢某带着几名狐朋狗友,一行5人来到崔先生的小超市,上来就说买下超市内所有商品。

望着满身酒气的众人对自己骂骂咧咧,崔先生心想不妙,让妻子去了后院,自己拿起菜刀进行防身。

看见崔先生拿着菜刀,卢某等人大笑不止,随手抄起身边的商品,向崔先生砸去。望着自己辛苦经营的店铺被砸,崔先生一边让卢某等人离去,一边又进行着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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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事后崔先生一再强调自己的无奈与害怕,但刀剑无眼,在拉扯过程中,上门挑衅的冯、张二人被崔先生划伤。由于没有趁手的武器,众人暂时退至门外。

眼见5打1都不占优势,被划伤的冯某恼羞成怒,从路边捡了一个木墩子,奋力朝崔先生扔去。

崔先生躲了过去,但超市的玻璃门被砸了个稀碎。望着店铺满地狼藉,崔先生一阵眼红,拼命追上了冯某,使劲踹了其几脚。

冯某自觉丢面子,又从路边捡起石块向崔先生砸去。很不幸,崔先生的脸被砸中。看着冲突加剧,邻居赶忙报警。

虽然冲突结束,但冲突引发的伤情以及后续的结果,却让崔先生陷入崩溃的边缘。

经鉴定,被崔先生划伤的冯、张二人,一人腹部有15cm的刀伤,另一人脸部有8cm的刀伤,二人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这里解释一下,轻伤比轻微伤要严重许多,只要构成轻伤,无论一级还是二级,案件就会列入刑事范畴。

最终,崔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上门挑衅的卢某5人,仅被行政拘留10日。

【刘律师Lawyer】

遇见危险时,防卫过于保守,挨打的是自己,防卫过于激进,进去的是自己。因此,如何防卫才叫正当,成为现实社会的一大难题。

虽然《刑法》第20条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很多情况下,会产生“谁受伤谁有理”的怪现象。

就像本案的崔先生一样,明明自己是受害方,结果上门挑衅者全身而退,自己却因防卫过当涉嫌刑事犯罪,这是常人难以接受的。

一、崔先生构成刑事犯罪吗?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崔先生是被挑衅的一方,其反击行为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但双方暴力程度不成正比。

卢某等人使用质量较轻糖盒远程攻击崔先生,对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并不大,暴力程度较小。

反观崔先生,使用菜刀向5人砍去,如果砍中要害后果难以想象。同时,5人中的张某从头至尾没有动手,最后被砍伤实属无辜。因此,崔先生的暴力程度较大,其反击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综合以上几点,一审法院判决崔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在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免于处罚,但崔先生仍旧如鲠在喉,一是自己有了案底,二是想不明白,面对浑身酒气的几名壮汉,自己在害怕与恐惧的双重加持下,拿起菜刀防卫怎么就有错了,难道放下菜刀任由对方殴打自己吗?

二、崔先生究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想要判断一起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从起因、时间、现场情况、反击动机等四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服气的崔先生进行了上诉,二审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从起因上讲,崔先生与卢某无冤无仇,是卢某主动上门挑衅,因此错在卢某5人。

从时间上讲,是卢某等人上门找事的时候,崔先生伤了对方,因此反击时间恰当。

从现场情况上讲,5人来势汹汹而且喝了酒,崔先生为了保护妻子与店面,拿出菜刀进行对峙属于人之常情。至于众人退至屋外的打斗,也不构成侵害中断。

从反击动机上讲,崔先生面临的是一场对方找上门来,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的持续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卢某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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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1条、13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综合以上4方面,崔先生的反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他人重大伤害,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崔先生无罪。

这份判决,让崔先生从一名有罪者变成了无罪者,直接改变了崔先生的一生,我想这样的反转更有意义。最后希望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家都能保护好自己,同时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的荒谬之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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