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 一男子带着一女子来点了一杯奶茶和汉堡需要27元,但女子只有25元现金,于是他们要求店家少两元,却没想到被店家说喝不起,随后男子被激怒了,拿起一把大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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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已经是凌晨,店家已经准备关门休息了,而这时进来了一个女子和一个男子,看到有人进店,店家也是热情地招呼他们,打算忙完之后,再关门休息。
女子来到服务台,她点了一杯奶茶和汉堡,一共花了27元,当时女子只有25元现金,于是她给完现金之后,就希望男子能够帮她扫码付两元,而男子却迟迟没有帮她扫。
正当女子有些尴尬,店家准备催款时,男子却在奶茶里面找毛病。说自己点的是芒果奶茶,怎么在奶茶里找不到一丁点芒果。店家见状就知道男子在找事,但是进门都是客,她只好耐心地解释。
她从柜台上拿起料理盒,是一瓶芒果酱和芒果布丁,店家说她刚才已经加了这两样东西,可是男子还是说没有吃到芒果。于是店家有些恼怒,一边嘀咕着:连奶茶都喝不起,一边又不得不解释。
双方为这杯奶茶也理论了好一会儿,后来男子很不情愿地付了那两元钱。店家本以为,这位想占便宜的男子付完款之后,事情就完了,然而接下来男子的行为,让店家做梦都觉得害怕。
只见男子付完款之后,他拿起手中的奶茶狠狠地摔在地上,奶茶四溅,弄到地上到处都是,紧接着,男子又把手中的汉堡摔在地上。
随后男子便骂骂咧咧,不停地骂店家有多不会做生意,骂店家的店做不下去,还说店家一家人的坏话。他不停地辱骂着,表示着自己的愤怒。
这时店家的丈夫也出来了,他看到男子如此过分,于是就和这位男子争吵,他一路跟着男子,争吵到了加油站,可是两人还是没有分出胜负。
而就在这时,不知道男子从哪里掏出一把半米长的大刀,直接把店家的丈夫吓到了,而店家看到这种情况之后,心也吊到了嗓子眼上。

她真害怕这名男子会冲进店里来,因为店里有小孩还有病人,如果他冲进店里来,后果不堪设想。
还好当时店家的丈夫看到男子拿出这把刀时,他也意识到情况不对,赶紧停止了争吵,并且阻止了这位男子做出过激的行为。
随后店家和丈夫才了解到,这位男子其实就是加油站的员工,当时他确实也喝了点酒。但是事发之后,店家经常在梦里看到那把大刀,吓得她睡不着,于是他们找调解员为自己讨个说法。
而面对调解员的到来,男子就很委屈,他说店家骂他喝不起奶茶在先,所以他才会如此愤怒。并且当时自己点的是芒果奶茶,但是店家给的是草莓奶茶,所以自己吃不到一丁点芒果。
听完男子的话,大家也不知道当时到底是男子点错了奶茶,还是店家弄错了奶茶,但是本来就是一点小矛盾,却发展到拿起大刀,这样事情的性质就变了。
不管店家是否有听错,做错了奶茶,男子辱骂店家,以及拿起大刀威胁店家,其行为是违法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这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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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是店家听错了,男子要的是芒果奶茶,而她提供的是草莓奶茶,那么这属于店家的过错,店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典法》第57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和女子进店之后点餐,那么他们就和店家构成了合同关系,店家应当履行提供准确商品的义务,男子和女子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
如果店家听错了,提供的奶茶并不是男子他们所想要的,那么男子可以要求退款或者换奶茶,而店家也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听错,那么男子应当补齐两元,履行支付的义务。
二、 男子付款之后便进行了辱骂行为,此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奶茶店属于一个公共场合,在这样的场合下辱骂他人,便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的行为一般被处五日拘留,或者罚款500元。
三、 男子在争吵的过程中,拿起大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就是挑衅他人,因此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事发之后,店家连做梦都会梦到那把刀,严重影响了店家的睡眠,并且这样的事情属于情节较重,因此男子将会被处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如果违反此法规两条以上,拘留期间不得超过20日,因此男子的顶格处罚,也就是被处20日拘留。
开门做生意,态度还是要端正,而这位男子也不应该以身试法。
对于店家和男子的行为,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