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荣先生路虎车的打气泵坏了,他花了2800元换了个新的,两年后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荣先生换了家修理厂,店家一番话让荣先生不能接受。荣先生说:2800元换了个寂寞,打气泵是出厂原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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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荣先生说,两年前他的路虎车不能升降了,他找了个修理厂,对方检查一番后告诉荣先生,他车上的打气泵坏了,而且坏的比较彻底没有修的必要,只能换个新的。

荣先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很快车子修好了,荣先生交了2800元的修理费。

两年后,荣先生的车子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他找了另外一家修理厂去修车,师傅检修后问荣先生他的打气泵修过没。荣先生说没修过,两年前出现过这种问题,自己直接换了个新的。

师傅很肯定地告诉荣先生不可能,他的打气泵有修过的痕迹。师傅指着打气泵上的生产日期给荣先生看,一看之下,荣先生也发现了问题。

原来,他的车子是2020年修的,打气泵上的出厂日期却是2015年的,并且,打气泵和他的车子的出厂日期一模一样,这就是原车配的,不可能是新换的泵。

荣先生感觉自己上了当,找到第一次修车的修理厂讨要说法。

对方一听荣先生的话,立马就说自己确实给他换了个新的。荣先生问为什么换过的新的和自己车子的日期是一样的,对方说这个不是他的问题,厂家发来的就是这个日期,他也没办法。

对于这个说法荣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不可能有这样巧的事,就是修理厂骗了他,他要求看当初厂家发打气泵的凭证。

修理厂的人说,时间太久了早都找不到了,荣先生的这个要求不合理。但是既然荣先生觉得不满意,他可以把2800元钱退给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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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这件事情,荣先生应该如何维权呢?

虽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时汽修店没有更换气泵,店家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当时更换了气泵。

这种情况就适用于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荣先生拿着气泵去做检测,就可以知道换没换。如果结果出来后证实了当时没有更换气泵,那就不仅是退款了,还要给荣先生三倍赔偿。

二、店家的这种行为将会被如何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荣先生去修车时店家以更换新气泵为由,收取了荣先生2800块钱,可实际只是进行了维修,这种做法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荣先生维权,后家要接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这要看荣先生是否维权。

店家还是要诚实守信,诚信才能长久。不诚信的行为,只能让自己的生意越来越难做。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您认为修理厂到底有没有给荣先生换过打气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