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民法典》中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多数情况下,只要夫妻没有离婚都能共同地应对生活困难。夫妻关系相处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向配偶要求扶养费的地步,基本上就是关系很不友好了。法律上有规定就证明实践中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婚姻家庭中,夫妻一方需要扶养的判断标准,和配偶给付的能力并没有具体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北京市平谷区一女子与丈夫关系不是很融洽,患脑梗后行动不便,还要经常看病吃药。丈夫是个农民,靠承包土地种果树和打零工维持家庭生计。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每月支付2000元的扶养费,法院却驳回了女子的诉求。女子的身体状况确实需要照顾,为什么法院驳回了扶养费请求?

1987年12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60后女子梁某某与男子邱某某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邱某2,现已成年且结婚生子,与梁某某、邱某某共同生活。梁某某、邱某某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2019年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邱某某离婚,后梁某某撤诉。梁某某每月有退休收入1000元;平谷的桃子是北京地区的特色水果,邱某某承包土地种植桃树换取一些经济收入。

2018年7月21日,梁某某因脑梗塞住院治疗,出院后因身体不便身患残疾,无法从事承包地的体力劳动,每月药费300余元。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某每月给付梁某某扶养费(含医疗费及生活费)2000元,邱某某负担梁某某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

邱某某称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基本上就靠种桃树赚点钱,地里没有活的时候,打点小零工赚点钱,基本上也就够一家人的生活开支。所以没有能力给梁某某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是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邱某某无正当工作,且家里的生活开支基本上均由邱某某负担。双方有一成年子女,梁某某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坚持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邱某某还有5亩半桃树地,之前的桃树地都是邱某某与梁某某经营,每年能收入6、7万元。邱某某经营5亩半的桃树地并非无正当工作、无收入的情形。并且家庭生活开支并非均由邱某某负担,梁某某及梁某某的儿媳也负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反而是邱某某不怎么负担家庭生活开支。

儿子儿媳收入不高也需要养家抚养子女,无能力赡养梁某某,梁某某因患病需要持续治疗及吃药,仅有的养老金不足以满足吃药及日常生活开支需要,邱某某不仅经营桃树地,还不时进行农用车运输,有能力对梁某某进行扶养。一审法院径行认定邱某某没有收入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梁某某因患脑梗塞后身体不便身患残疾,确实无法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但梁某某目前每月有退休收入1000元,其称每月药费300余元(二审中明确为394元)。现有查明的情况和在案证据,并不能说明邱某某具有给付梁某某扶养费的能力。2023年1月5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梁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是很具体,需要扶养的条件,和有扶养能力的条件都需要根据具体的家庭情况判断。农民家庭收入是以农业生产经营的季节性来实现的,不像工薪阶层每月有稳定收入。而且农产品销售容易受到气候和市场变化影响,农民依靠农产品销售取得经济收入并不稳定。虽然,梁某某称邱某某忙时经营果园,闲时跑运输,这些都不是稳定的收入状况,或者说梁某某没有拿出具体的证据证明梁某某银行账户有大量的资金。

梁某某每月有1000元的退休金,按照每月394元的药费来说,1000元是够用了。况且梁某某和邱某某的儿子已经成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梁某某完全可以要求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判断梁某某和邱某某之间是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争执,但是双方并没有离婚。如果强行判决邱某某支付梁某某每月2000元扶养费,可能导致两人离婚。一旦离婚,梁某某要求邱某某支付夫妻间扶养费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离婚情况下提扶养费本质上是家庭情感问题。

扶养费和抚养费是不同法律性质。扶养费一般是特殊情况下的夫妻之间,失去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责任。而抚养费一般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条件,和配偶承担给付义务的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既要保障夫妻不因扶养费给付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又要根据具体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扶养,配偶是否足够的经济能力负担?在子女成年情况下,子女有责任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困难家庭的夫妻双方更需要双方互谅互让,一起面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