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一银行代办员死亡后,一名储户发现其存折上写着的13.7万元存款,实际上只有1142.96元。据了解,有这种情况的储户有30多人,涉案资金高达1000多万元。可银行却说存折记录是手写的,且该代办员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并让储户报警处理此事。事后银行想摘代办点的牌子,村民不同意。

刘先生称其村里有一个银行社区服务点,该服务点的代办员是村里的人,平时为人老实、口碑不错,所以村里的老人都比较相信他。

刘先生称由于镇上才有银行网点,所以村里的老人平时存钱和取钱都图方便,在这个服务点办理。每次存完钱后,代办员都会在储户的存折上写上具体存款金额,小额取款的话可以当场办理,但大额不行,要先预约。

可代办员离世后,刘先生的父亲去取款时才发现存折上写着的13.7万存款,实际上只有1142.96元。且有这种情况的村民有30多人,涉案资金高达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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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村民找银行讨说法时,银行称该代办员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且存折上的存款金额明显是手写的,因此他们希望储户报警处理此事。

刘先生称事后银行工作人员曾来村里想摘掉这个服务点的牌子,但被村民制止。刘先生承认年轻人能够用肉眼分辨出存折上的数字是手写的,但老人就很难分辨。

目前,当地公安人员回应称,警方已经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而银行方面则称,一切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1、所谓银行代办员,笔者特意去查了一下,确实不属于银行的正式员工,实际上是属于劳务派遣人员。

具体而言,银行为了揽存款与一些公司签订合同关系,由公司派人以银行的名义到村里开设的服务点。

换而言之,如果服务点是打着银行的招牌去为村民提供存取款服务,而银行又是知情的,那么就等于银行为这个服务点背书了。即储户是冲着银行的招牌才会去服务点办理业务的。所以银行难辞其咎。

2、那么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首先,代办员以手写存款金额的方式隐瞒真相,致使储户错误处分个人财产权高达1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异议。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同时还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虽然代办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由于其已经死亡,因此公安机关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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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由于代办员侵害了30多名储户的财产权,其一方有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换而言之,代办员名下的遗产不能直接由其家属直接继承,要先偿还给各被害人后再说。

注意!只要公安机关查证有人动了或已经使用了代办员非法所得,那么公安机关应当追缴。

最后,银行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需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可以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银行与这个服务点存在合同关系,且银行对这个服务点打着其招牌进行揽储业务是知情的,那么其一方就有管理等义务,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绝对不能以一句不是我的员工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当然,储户未能及时发现存款记录是手写的,也是一种过错行为,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过错行为,那么法院就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银行需要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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