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网上认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子后,与其互加好友,事后两人聊天甚密。在聊天的过程中,男子自认为只要能够坚持给对方打赏,就能与其奔现并确定恋爱关系。可两年总共打赏10万元后却被拉黑,男子一气之下,以被欺诈为由将女子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

单身的赵先生两年前在上网时,无意中来到一个直播间,随后赵先生被直播间这位年轻貌美的女子深深吸引,遂主动与其聊天,并与其互加微信好友。

事后两人通过文字、语音的方式联系甚密。在聊天过程中,女子声称自己想体验一下登上“千元榜”的感觉,并请求赵先生能够帮她这个忙。

为博红颜一笑,赵先生二话不说就帮女子完成了这个心愿。随后赵先生自认为只要能够坚持打赏,就能获得对方的芳心,并与其奔现确定恋爱关系。于是在过去两年时间,赵先生前后打赏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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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年时间里,赵先去曾多次向女子表达自己的心意,想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但女子却表现出不拒绝、不同意的态度。最终,女子以不合适为由拒绝了赵先生。

但赵先生不服气并继续纠缠,女子将赵先生拉黑后。赵先生自认为对方欺骗自己的感情,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赵先生将女子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

1、赵先生是个成年人,只要他细心想一下,人家要是看上你了,怎么会两年时间都不见你一面呢?这不明摆着的事吗?可赵先生却两年时间都没醒悟,真是让人无语!

2、那么赵先生的诉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女子在平台为赵先生提供直播服务,赵先生接受服务后获得精神层面的满足,进而对女子自愿打赏,故应当评价赵先生的打赏属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这一点极其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商家需退回货款,并支付消费者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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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欺诈是指商家销售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故意隐瞒事实,遂通过以次充好等方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欺诈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女子必须是商家;二是赵先生是属于消费者;三是女子有为赵先生提供过服务,且其服务与其承诺的不符。

换而言之,赵先生的诉求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女子有没有承诺过赵先生什么。即女子为赵先生的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其承诺的一致。

具体到本案中,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其他在案证据证明,女子在与赵先生的聊天过程中,并没有其他承诺。即只要女子提供的直播服务,与赵先生在充值和打赏前知悉的服务内容是一致的,就不是欺诈。

最后,民法典第18条明确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赵先生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法律行为人,其应当为其自愿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后果。

也就是说,在赵先生明知道女子具体是提供什么服务内容的情况下,其一方自愿实施的打赏行为,就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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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北京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是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辩别和认知能力,且其对于女子提出打赏要求的目的是明知的,故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并判定其一方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换而言之,赵先生不仅要不回自己的钱,还要搭上一笔案件受理费。有网友表示,这是智商税,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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