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十名顾客到串串店消费后,为了少付钱居然将200多根竹签塞进桌子底下。老板说因为接待这桌客人后,桌子的线路就出了问题,所以就没再用过。是一个多月后,流浪猫将竹签扒下来,他才发现的。店主说不想打算追究了,当买个教训!

文先生经营一家串串店,平时生意还不错。一个多月前,有一桌客人来店里消费时点了一桌子菜,事后买单时,他算了一下桌面上的竹签,十人一共消费是300多元。

客人走后这张桌的线路就出现了问题,事后文先生没太在意,于是将桌子搬到一边没再用来招待客人。可不曾想,最近店里来了一只流浪猫,意外从桌子底下拨出几根竹签。

这时文先生才发现,当时那桌客人为了少付一些钱,居然将一大把竹签强行塞进了桌底下。文先生数了一下,一共有200多根竹签,总共价值七八十元。

也就是说,他们一共少付了七八十元给文先生。文先生称自己长那么大,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人。但他不想再追究了,就当买了教训吧!

1、事后有网友认为,文先生不要嫌麻烦,对于这种人一定要报警追究责任。不然他们还会继续做,就算不来文先生的店,也会在其他人的店做这种事。

也有网友认为,他们用了这张桌子后,桌子的线路就坏了。不排除是他们强行塞200多根竹签后,才搞坏的。因此该网友建议文先生要报警找他们赔偿。

2、那么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诈骗还是盗窃呢?

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财产权的情形。即当事人对于财产权转移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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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情形。即当事人对于自己财产的转移是不知情的。

也就是说,由于文先生当时对于他们的行为是不知情的,所以本案应当评价为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由于他们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报警找到他们后,即便他们及时把钱补上,也要受到治安处罚。

3、那么事隔1个多月,文先生还能报警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只要行为人实施过违法行为,那么当事人6个月内可以随时报警。

也就是说,由于事发至今才1个多月,文先生完全可以报警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他们强塞竹签造成线路损坏的,那么他们不仅要补回少付的费用,同时还要赔偿文先生这张桌子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退赔当事人的经济效损失。

意思就是说,他们不仅要为盗窃行为承担后果,该补回的餐费和造成文先生损失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能少!

最后,笔者认为,有能力消费多少就吃多少,千万不要想海吃海喝,却又不想花钱。不然不仅违法,而且还非常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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