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首次登记。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

(5)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6)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7)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查封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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