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义乌15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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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义乌市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义乌市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另外,部分公司的实际责任人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不再对公司进行重复处罚。

15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从60多万元至2800多万元不等,例如:义乌市银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80.5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出口退税款2880.56万元的行政处理,因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刑初1400号刑事判决书已对实际责任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二百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再对其进行重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为: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对于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在法院审判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782刑初165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2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骆某某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预备,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骗取的税款除暂扣部分之外已全部退出,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1.案例二:谭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782刑初54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849296.82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税款及违法所得均已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非法获利少,已退清税款及赃款,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1.案例三:谢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782刑初100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1041548.1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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