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34家公司虚开被追缴税款或罚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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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2022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栏目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西安共计有34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罚,或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4家公司中,有29家公司是汽车服务(销售、贸易)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110多万元,税额约2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88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例如:西安隆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1年07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0份,金额8822.83万元,税额1284.6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284.60万元的行政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当然,对于虚开税额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112刑初30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牟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24786.41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惟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出售增税专用发票罪罪名不当,依法应予以变更。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施某某与文某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关系,真实的业务量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经查,被告人施某某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购票方是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与文某及被告施某某本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陕0802刑初13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38549.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榆林市xx局高新分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全部应缴税款,且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2刑初1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神木市A洗煤有限公司洗煤分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是1385226.27元),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明知被告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虚开,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神木市A洗煤有限公司洗煤分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神木市司法局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神木市A洗煤有限公司洗煤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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