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69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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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69家企业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9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税额29万多元)至1800多万元(税额24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达某某能源厂,在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金额1853.04万元,税额240.8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上述公司中,虚开税额最大的也是240万多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青检刑不诉〔2019〕21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83538.82元,税款259146.6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罚款;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刑终37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湖北某集团A医药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吕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原审被告单位湖北某集团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共计人民币9546461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098265.5元,原审被告单位湖北某集团A医药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吕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单位湖北医药集团A医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其在本院审理期间,补缴税款、预缴罚金,挽回国家损失,可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吕某及辩护人请求对吕某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上诉人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张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02刑初119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武汉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武汉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武汉A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可对被告人张某、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扣减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武汉市A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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