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6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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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客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等96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成都客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等96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下游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96家公司涉及酒店、建材、广告、餐饮、商贸、企业管理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1900多元至2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某某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向绵阳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1户下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5份,金额合计26479546.58元,税额合计151829.07元。经查,你公司与绵阳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1户下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中,虚开金额达到50万元的,涉嫌虚开发票罪,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1.3.简要案情: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某与他人商议,向广西B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 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0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向唐某某汇报,经唐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购得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61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活动的情况下为其他单位虚开普通发票,虚开数额达人民币5040048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虚开发票进行决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单位退出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活动的情况下为其他单位虚开普通发票,虚开数额达人民币10000000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作为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虚开发票进行决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单位退出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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