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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时,为了避免受让股东不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往往会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人,已保障出让股东顺利拿到股权转让款。对于保证责任,当股东对内转让股权,让公司作为其股权转让的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有效的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有甲、乙两位股东,2017年2月24日,甲欲转让股权,乙决定购买甲的股权,甲与乙及A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对内转让给乙,股权转让价款为2600万元;乙在本协议签订7日内支付甲股权转让款,A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此次股权转让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后,乙向甲支付了100万元,但是剩余的2500万的股权转让款乙未按时向甲支付。甲向乙催要剩余款项,乙表示其资金不足,暂时无法支付。甲要求A公司支付2500元,A公司称保证事宜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所以A公司不能承担保证责任向甲支付转让款。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证条款约定,A公司为保证人为此次股权转让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A公司的全部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名确认,那么该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A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A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为其内部股权转让提供保证,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A公司应为乙受让甲的股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

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公司为受让股东提供了保证,如该保证经过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么该保证就是有效的,公司需为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承担。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如何做才能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呢?我们建议:

1、公司避免为股东承担保证责任

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如股东提出让公司为其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慎重决定,尽量避免为股东提供担保,可建议股东寻求他方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当股东无法支付股权转让费时,公司为股东承担了该笔费用,但公司向受让股东追要时,受让股东无力偿还,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会导致债权人认为股东借股权转让抽逃出资,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其利益,从而提取诉讼,会使公司增添诉累。

2、公司调查股东是否有能力支付转让款,来判断公司担保风险

当股东提出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公司可调查股东目前的经济状况,或是要求股东提供其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以便公司判断是否为其提供担保。股东为个人的,如目前其无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能力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存在非常大的风险;股东为公司的,如该股东公司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情况的,公司在考虑为其提供担保时更需慎重,当股东无力支付转让款时,公司替其向出让股东支付后,向受让股东追偿时,很有可能追偿权无法得到主张。

3、公司要求受让股东提供反担保

如公司调查股东的支付能力后,准备开股东会表决为股东提供担保事宜时为了进一步避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决议时可添加条件,如可要求受让股东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当受让股东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替其支付,在支付后,公司向受让股东追偿时,能够有担保保障公司的权益。也就是能确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的追偿权能够得到实现。对于股权相关问题,还可阅读《》【公司法研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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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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