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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难容!山东济南,女子赵某和前夫离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阿强。没想到,阿强趁着赵女士不在家,性侵了12岁的继女。赵女士报警后,其竟然残忍杀害了赵女士和继女。据赵女士的妹妹说,姐姐和外甥女遇害两个多月了,遗体仍然存放在在殡仪馆里。

真是令人愤怒之至!阿强是一名保安,并且也是二婚。阿强的收入还没有赵女士高,而且他已年近60岁。像这样的家庭情况,阿强本应多体贴赵女士,善待继女才是,竟然做出了这种毫无人性的事情,实在是十恶不赦。

女人二婚都会比较谨慎,一旦看走眼,就是从一个火坑跳进另一个火坑。那么,赵女士自身条件也不差,为什么会选择又老又没钱的阿强呢?其实,赵女士也曾了解过阿强的为人。听说,阿强在前妻生病时照顾的是无微不至,大家也都说他是个好人。所以,赵女士才嫁给了他。

赵女士非常勤劳,基本规律是早五晚九,继女的饮食起居则由阿强负责。今年9月份,小英开始读初中后。好几次都对妈妈表示很反感继父。赵女士追问原因时,她才说出继父侵害了她。

阿强对此坚决否认,赵女士让他对天发誓,他也敷衍了几句。当晚,阿强称要去加班,拿着银行卡走后几天都没有回来。赵女士再次和女儿询问了详细情况后,决定报警处理。没几天,她就去了当地派出所。

警方传唤了阿强,并对他和继女作了笔录和相关检查。随后,阿强因涉嫌强奸被立案调查。案发后,由于疫情原因,阿强在自己的老家被警方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赵女士把家里的门锁换掉了。

可是,她没有想到,狡猾的阿强居然选择在地库伏击她们母女。2022年10月19日下午,继女放学后在地下室存车时,被阿强用铁锤多次击打头部,当场死亡。赵女士等不到女儿,下地下室查看时,也遭到阿强杀害。随后,阿强自杀身亡。

经司法鉴定,赵女士及女儿小英系头部遭受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然而,由于凶手已经自杀,公安机关撤销了阿强所涉的两个案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女士的妹妹说,虽然案件被撤销了,但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早日让死者入土为安。据悉,警方回应称,案情基本属实,因嫌疑人死亡,案件已经撤销,善后事宜正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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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阿强涉嫌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阿强明知继女未满十四周岁,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认定犯罪时无需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无论继女是否反抗,对其都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阿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阿强为了报复赵女士母女,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其杀害。阿强属于有预谋的犯罪,且犯罪既遂,致母女二人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阿强连杀母女两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应当判处死刑。

3、刑事案件撤销后,被害人家属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鉴于阿强已经畏罪自杀,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民事责任。如果阿强还留有遗产,赵女士的亲属可以起诉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阿强没有遗产,赵女士的损毁赔偿也就会落空。

4、监视居住期间阿强为何还能流窜杀人?

阿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本案中,阿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也是存有一定争议的。阿强无病无痛,身体健壮,又没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亲人需要抚养,而且也不存在羁押期限届满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阿强采取监视居住似乎依据不是很充分。

公安机关作为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应当对阿强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对其移动设备等进行监控,以防止其不遵守相关规定并实施新的危害社会行为。本案中,阿强的行为自然是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而公安机关则涉嫌失职。

保安阿强死了,他是罪有应得。悲剧无法挽回,但教训是应当汲取的。带着女儿再嫁,首先要认真考察了解对方的人品,其次要注意尽量避免让继父和女儿单独相处时间太长,最后发生不幸应当立即报警,并且做好自我防护。保安,不一定能保平安,凡事都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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