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李某在大学时代就是情侣,俩人都是医学类大学毕业,俩人在同学眼中就是神仙伴侣,俩人成绩都很优秀,不但学习上可以互相帮助,在生活上更是互相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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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某控制欲很强,两人虽然是异地恋,但她不允许李某和任何女性联系,甚至把李某手机中的所有女性全部删除。即使李某跟某个女同学普通聊天,都会遭到林某不分青红皂白的谩骂,致使李某在整个学校几乎没有异性朋友。

对于李某,林某可谓是狂热至极。两人在毕业后,林某主动放弃保研的资格,和李某选择了同一市里的医院就职,林某在药剂科,李某则成了一名外科医生。生活上的了结,工作的稳定,就在大家都以为俩人会顺利走进婚姻殿堂之时,可交往五年的俩人,还是选择了分道扬镳,并写下了分手协议书。

分手后的林某并不甘心,这么多年她已经习惯李某在自己的世界里了,没有李某照顾的日子,林某是度日如年。这边的李某,则厌倦了和林某吵闹的生活,自从跟林某分手后,他觉得生活处处充满阳光。

林某一心想和李某复合,她多次纠缠李某,甚至在李某的家和单位的楼下,当众上前抱住李某的胳膊祈求原谅,但都遭到李某的拒绝。逐渐极端的林某竟然甚至开始威胁李某,这让李某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刻意躲着林某。

2010年7月22日,林某主动邀请李某到宾馆,林某称,这是两个人的最后一见面,想和李某谈谈,如果李某依然不愿意接受自己,那么自己将永远不会再纠缠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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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说林某承诺再见一次之后就不再纠缠自己,李某立马答应了下来,他认为这是摆脱林某最好的机会,于是和林某一同住进了酒店。

而此时的林某也有了自己的计划,林某想要通过这次机会再次尝试挽留李某,她还是放不下他俩这么多年的感情。同时林某也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李某不答应她复合的要求,她就会杀掉李某。

当天下午下班的时候,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药房拿出了20片安眠药放在包里。晚上,二人发生一次关系之后,林某提出了复合的要求,李某坚定的拒绝了,无论林某怎么哀求,李某就是不同意复合。

林某见李某浑然不顾二人多年的感情,态度如此坚决,她起了杀心。林某拿出20片安眠药碾碎后混入李某的饮料中。不明所以的李某直接将整杯饮料一饮而尽,随后二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凌晨3点,药效发作,李某陷入深度睡眠,气息微弱。林某看着昔日爱人熟悉的脸庞,明天就要离自己而去,一生不能拥有。既然得不到,那就毁灭掉。林某拿起枕头死死的捂住李某的口鼻,导致李某窒息而亡。

次日早晨,异常冷静的林某下楼到附近超市购买了两个红色行李箱和菜刀,返回宾馆把李某分尸装进行李箱,并将房间打扫干净。退房时,宾馆的工作人员竟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9点左右,林某让出租车司机上楼帮忙搬运行李箱,谎称里面装的都是书,在支付了140元车费后,把行李箱暂时藏匿到废弃房屋里,然后用早就准备好的抛尸点里废弃的砖头砌了一堵墙,把碎尸砌进了去。次日,林某利用和同事一起游玩的时机,把李某的随身物品扔进了湖里。

李某突然失踪,家里人赶紧报了警。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李某最后一次出现在宾馆,同行人员就是林某。而林某突然买两个红色行李箱的行为也吸引了警方的注意。随后警方在厕所墙面发现了少许喷射状血迹,经过鉴定这些血液就是李某的。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带着民警到了抛尸体的地点,此时的林某已经泣不成声:我不是因为是恨,是因为爱。

【@伯瞻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林某作案之前杀人动机明确,事先准备作案工具,选择相对隐蔽的场所和事后抛尸地点,面对警方的初次询问能够冷静对待,可见作案逻辑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林某趁李某昏睡状态下用枕头捂住李某的口鼻,致其窒息,后对李某进行分尸,手段极其残忍,理应严惩。

一审时,林某为了给自己的罪行开脱,慌称自己怀有身孕。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一律不适用死刑的。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死刑,缓期执行。

2012年7月31日,林某在二审中由死缓被改判成死刑,并在2013年2月执行。

笔者点评:林某在被执行死刑的时候刚年满26周岁,她和李某作为从农村出来的青年才俊,本应该有大好的前程,却因“放不下”,让两个人的未来都葬送在阴暗中。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