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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被裁员或者离职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实务中本来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具体到是否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范围,是否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入职offer中明确约定。在2022年4月北京某著名疫苗生产医药企业,在4月末集中发放年终奖之前,进行了大幅度裁员,裁员幅度高达70%,被裁员的员工只拿到了N+1,大部分人没有拿到曾经得到承诺的年终奖。这家医药公司的母公司,在当年美国纳斯达克公开的财务报表显示净利润折算人民币达到900亿。却为了避免给员工发放年终奖而进行大幅度裁员。今天带来的案例也是一则与年终奖相关的。

案例简述

房某在某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后因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并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入职初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当年度奖金等。后对裁决结果不满,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房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万余元。驳回房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房某当年度年终奖金13万余元。

裁判主旨和相关法律适用解读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

·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

· 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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