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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常如果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离职协议中,说明了薪资及离职相关款项已经结清,员工之后再申请仲裁索要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况的,仲裁或法院会认为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有效,不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案例简述

今天带来的案例,虽然离职协议上也有“确认结清工资”的字样,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2.4万元。

某快递员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实为专门为其他企业挂靠的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快递公司当配送员,该快递员在休息日和节假日都有加班,却没有得到加班费,遂申请离职。

离职交接表有两项关键内容,

一是“离职原因”:员工写明“公司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

另一部分内容是“员工确认”部分的格式条款:经说明,我已悉知《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快递员也在签名处签字确认了。

签完后,劳动者越想越不对劲,明明没拿加班费却签了这个协议,我不成大冤种了,于是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

仲裁、一审均未支持该员工诉求,但是二审法院改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24000元。

判决主旨和相关法律适用

一、签订离职协议的两方对于工资、加班费要意见统一,协议内容不能违法,也不能是在欺骗或者胁迫状态下签订。

该名员工表示用人单位表示不签署协议就不给其办理离职手续,自己为了找新工作,迫于无奈才签署了该份协议。

二、签订协议的两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签署协议无效。

“离职原因”和“员工确认”两部分内容明显矛盾,离职原因写的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部分又说加班费已结清;并且在庭审阶段,两家公司也都没能够拿出证据说明已结清了加班费。

综合以上,员工与公司并未就加班费的支付达成一致,离职协议的内容无效。

实务建议

公司的HR在处理员工离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离职原因可以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个人原因。如果离职原因写明了公司的违法行为,或者举证难度较大或者不明确的原因,例如工作能力不胜任,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最后到了仲裁诉讼阶段,公司都需要拿得出证据。

写清结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款项,越详细越好,避免遗漏。包括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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