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汪群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出疑议。
我汪群(住址: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红联二组)在2018年肖在伦牵线认识在做工程的鲁永方(住址: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桥良村四组),鲁永方因资金周转不过来向我汪群借现金15万元整,这15万是经肖在伦亲手交到鲁永方手上并写下借据,鲁永方在2018年8月24日向汪群借现在15万到2019年8月24日本金带利息一次还清。但到还款日期鲁永方迟迟不归还,一直拖欠2年余,期间只给过5000元的利息。
因多次追讨无果我汪群将鲁永方起诉到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鲁永方归还汪群本金15万元。当时金沙县人民法院查到鲁永方名下有一笔钱(这笔钱是: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凤煤矿处应得的房屋赔偿款五十多万),鲁永方应该拿出钱来偿还我的这15万,我们当时在法院咨询过能不能申请保全。法院的回复是可以,我们就交付1270元的保全金。在金沙县法院执行一年多还迟迟没收到这一笔钱,我们再到法院咨询时却被告知鲁永方名下这笔钱已被取走,还说等鲁永方有钱再慢慢执行。我们这15万是已经由法院申请保全,也交付保全金,为什么在法院执行期间还会被取走?我们这15万也是辛苦的血汗钱。我们也是求诉无门,希望有关部门能帮我要回我的血汗钱。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