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农村,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或矛盾占很大比重,比如通行纠纷、雨水流向、采光通风等;而其中,权属纠纷无疑是最大矛盾,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上升到故意伤害等刑事层面。

因此,如何化解矛盾和纠纷,如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予以调解,考验着每位基层管理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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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样的案例:父母早年间外出工作,户口从村里迁走了;作为家中独生女,因上学原因,也把户口迁走了。现父母去世,女儿也不在村里居住,紧挨着叔叔家的宅基地被叔叔长期占用,问该怎么办?

很明显,这属于宅基地权属纠纷和占用的问题,那么家中独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于父母留下的宅基地,独生女能“继承”吗?

首先,父母把户口迁走,并不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房子没有垮塌就行

对于宅基地和地上附着房屋,我们对其性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而非个人;对于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才是归个人的。

实践中,宅基地和地上附着房屋无法真正分离,因此才有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即只要地上附着的房屋没有垮塌,无论宅基地使用人的户口是否还在村集体,抑或是迁到了城镇,宅基地的使用权都不会丧失。

也就是说,父母此前在村里有宅基地,后来又把户口从村里迁出来了,户口的转移和户口性质的改变,不影响其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地上附着房屋完好即可,符合“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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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

当然,村集体的宅基地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为了盘活宅基地、充分利用宅基地,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鼓励其“有偿退出”,即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之后,把宅基地交还给农民集体,供重新流通、分配。这一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有明确说明。

当然,“鼓励有偿退出”并非“强制”,实际上选择权在原宅基地使用人手里,秉持的是“自愿”的原则,不想退出也可以不退出。

但即便不退出,在户口从集体中迁出之后,也不意味着可以长期、无时间限制的占用宅基地:

区别于户口留在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人,迁出户口之后,就不能对地上附着房屋进行较大规模的翻新、翻建、翻盖,而只能进行内部的修葺,直到房屋自然垮塌之后,宅基地随之收归村集体。

房屋垮塌,则宅基地收回,这是原则。倘若户口依然留在村集体,那么出现“危房”,或者居住条件需要改善时,经报批并审核通过之后,可以根据审批方案进行翻新、翻建,继续使用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综上这部分来说,父母户口迁到城镇之后,依然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除非地上附着的房屋垮塌了。

第二,独生女城镇或者农业户口的性质,不影响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父母把户口迁出村集体之后又去世了,独生女的户口也早已不在村集体,那么父母留下来的宅基地,女儿还可以继承吗?

答案是可以,但是女儿继承的依然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在地上房屋垮塌之后,也必须退出宅基地的使用。

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在集体成员内部流通,但女儿城镇户口的性质并不影响她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一点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即: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由此可见,非集体成员的城镇户口子女,不仅能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还能进行确权,户口性质或者户口转移并不是继承宅基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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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此种情况下的继承,是在继承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间接”继承而来的,即“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也就是倘若继承时,地上附着房屋已经垮塌,那么宅基地就与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了。

综上可以明确一点的是,父母去世后,地上房屋完好,则城镇独生女可以继承使用该宅基地,只不过也不能对房屋进行翻新或翻建,房屋垮塌后,退出宅基地的使用。

第三,宅基地长期被叔叔占用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母去世后留下来的宅基地被叔叔长期占用,倘若地上附着房屋已垮塌,那么就与侄女无关了,侄女不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本质上这块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叔叔占用,那是他和村集体的事,侄女无权过问、插手,村集体可以依法依规收回,按要求重新分配或流转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村集体成员使用。

该种情况下,叔叔占用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侄女的权益,但实际上是对村集体、集体成员利益的侵犯,毕竟此时宅基地应当归集体所有,而不应叔叔一人占用,这有违“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再者,集体的宅基地资源本身就非常有限,应当充分利用、流转、分配,及时把空置出来的宅基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让他们享受住房上的福利。

以上说的是地上房屋已垮塌的情形,对于地上房屋没有垮塌的,侄女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此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首先,站在“一家人”的角度上,可以先与叔叔协商,让其退出宅基地的占用。毕竟于情于理,他“霸占”的行为肯定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倘若叔叔是明事理之人,那么肯定是会配合退出的。

当然,鉴于自己已经不在村里居住,宅基地和房屋的看管、维护可以交由叔叔,作为交换,让其适当占用也合乎情理,毕竟是有血缘关系的叔侄关系。

其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村两委成员或者社区工作人员介入调解。他们很擅长解决此类基层纠纷,相信以他们的智慧和经验,解决类似的权属和使用纠纷,不是难事。

其三,如果调解也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只能选择乡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了,这是最后的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之间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30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先家庭内部协商,说明利害关系;若说服不了,则请求两委成员介入调解;如果还不奏效,那只能由乡级以上出具处理决定了,“公事公办”。

在重新拿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确权和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此才能受到权益保护。

确权时所需的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宗地图等地籍资料、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等,与村集体成员的确权基本无异,只不过会在记事栏上注明“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表明来源是通过“继承”,而非流转或者在分配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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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来说,父母过世后留下来的宅基地,其是否与城镇户口的独生女有关系,还要看地上附着房屋是否垮塌,倘若房屋完好,那么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并不能影响子女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子女依然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同时也可以确权。

至于与叔叔之间的权属纠纷、使用纠纷,协商、调解、出具处理决定都是有效方法,不足以阻碍子女对宅基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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