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8岁孩子抱着一条宠物狗玩时,因狗狗没站稳,孩子就放手导致这条宠物狗摔死了。事后狗主人说这条宠物狗叫茶杯犬,价值30000元。据此狗主人将孩子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7000元。

林女士是一家宠物店的美容师,其饲养了一条非常可爱的茶杯犬。林女士工作的宠物店旁边是一家理发店。

事发当天,一名8岁的男孩子小智跟爸爸到这家理发店理发时,趁爸爸不注意来到了林女士工作的这家宠物店玩耍。

来到宠物店后,小智看到林女士饲养的那条茶杯犬非常可爱,于是就去逗它玩。可小智将这条狗狗抱起来放到宠物店的料理台时,还没等狗狗站稳,就先放手,导致狗狗掉到地上身亡。

事后林女士伤心不已,遂将小智的监护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林女士称自己的茶杯犬是名贵犬,

花色稀有、体型完美,按照她的经验这条狗的价值30000元左右。另外,她对宠物狗有感情,甚至因怕触景生情而辞掉原来的工作,因此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7000元。

可对于林女士一方的说法,小智的监护人却有不同意见,其一方认为,狗狗当时是因受到惊吓自己掉到地上的,与小智无关,且当时林女士在现场,其本人没有制止且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狗也是一种过错行为,故其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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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林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小智是8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简单地说,小智受到损害,其监护人可以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反之,小智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只要小智的侵权事实存在,林女士可以向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

注意!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指出,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真的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确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己有没有过错责任。如果有,就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智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根据其年龄来判断其应当知道将狗狗抱到高处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其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需对此承担过失责任。

林女士作为狗狗的饲养人,其应当对狗狗负有妥善看管义务。也就是说,林女士看到陌生人小智抱着狗狗玩时,却没有对其尽到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意思就是说,林女士主张这条茶杯犬值钱30000元,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主张。

由于林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茶杯犬的价值,因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定这条的市场价值为14200元。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的话,小智监护人就是需赔偿7100元。

最后,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目前没有具体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被侵权人实际生活等造成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林女士饲养时间等各种原因,故酌情判定小智监护人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失费500元。

那么大家认为,谁的过错责任更大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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