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辽宁沈阳发生了一件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位男子,他租房40天左右,陆续将屋内房东给出租房准备的冰箱、电视、洗衣机以及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然后拉黑了房东后拿着钱去旅游潇洒了。
据房东赵女士称,这个男子是在10月17日入住的,当天她还把洗衣机给换成新的,就是想让租客更方便一些。赵女士又称,这个男子在入住期间曾多次向她借钱。
至12月2日的时候,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然后房东赵女士联系该男子时,才发现自己被拉黑了。随后进入屋里后,发现房间里的所有电器都不见了,损失大概有5000元。
其后赵女士通过查看该男子的社交软件动态发现,他已经在11月27日前往深圳旅游了。目前,赵女士已报警准备起诉。【来源:中国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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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鱼观点:
1、看了这件事情,感觉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个男子的行为真的是够奇葩的。
我从各家媒体报道的信息内容中了解到,房东对他真的够可以的,给他换新洗衣机不说,还允许他拖欠电费,可是换来的却是拉黑房东,还把租房内的电器给全部卖了。
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他还挑衅式的拿卖了房东电器的钱去旅游潇洒,这还有人性吗?
2、有网友询问,对于这个男子卖了房东电器使得房东损失5000元的行为,是否可以报警追究其盗窃罪?
我咨询了法律行业从业20年的资深律师,律师表示可以报警,但无法追究该男子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原因是该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他与房东之间是租赁关系,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在该男子与房东的租赁期未到之前,该男子有权处理租赁物,就是说他在合同未到期之时把房东的电器给卖了,只要在合同到期之日能够使得租房内的各电器设备恢复原状或者是具有类似性质的状态,那他就没有违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男子与房东签立的租赁合同已到期,那么该男子就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20000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房东与该男子的租赁合同已到期,房东要求该男子赔偿被他卖掉的电器造成的损失,拒不赔偿的,则可去法院以侵占罪起诉他。
值得一提的是,侵占罪是亲告罪,需要告诉才处理。
3、最后想说,疫情之下,生活本来就艰难,能够遇到一个愿意给我们温暖的人,本该珍惜并感恩才是,如果恩将仇报,这就挺无人性的。而且需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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