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发文声称《我被54万人看了裸照》,女子文中表示,其个人照片及隐私信息被其高中同学陈某发布到网上。陈某还将女子的个人生活照PS到其他女性的裸照上公开传播,造成女子被许多陌生人骚扰。

女子同时还表示,双方仅仅是高中同学关系,从来没有和陈某谈过恋爱,其还非常反感陈某自以为是的越界行为。

女子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以侮辱他人为由刑事立案调查,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陈某的工作单位回应称,陈某现在已经被辞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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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陈某对外宣称与自己的高中女同学曾经是恋爱关系,且将女方的头像PS到其他女性的不雅照片后,将照片及女方的个人资料发到网上的。

有网友猜测,双方应该有过矛盾,不然这样做,对陈某没有一点好处。也有网友认为,陈某是求爱不成,心生怨恨的报复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陈某的行为都巳时构成犯罪,且同时还是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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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论陈某是将谁的不雅照片发布到网上,只要点击率超过2万就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确认陈某发布的不雅照片是属于淫秽信息,且已经被2万人次以上看过,那么即便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注意!如果女子所言属实,是54万人次那将是刑法加重处罚情节。

其次,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如果侮辱他人迖到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需刑事处罚。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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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两点:一是本罪属于不告不理罪。即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此的行为,同样适用本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PS被害人的照片,并谎称以前男友的身份发到网上,已经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被害人正常生活遭受到了严重困扰,因此警方对其刑事立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男子的行为还同时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90条和991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具体而言,女子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受他人的权利,因此,陈某在未经女子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将其个人照片PS后及女子的个人隐私资料发布到网上,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对于民事侵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糊涂而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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