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帖,是要对人民普法。这个律师列出《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然后这个律师就告诉人民:只有这些情况才是法律授权给公安机关可以查验身份证的情况,不是在派出所路过拍摄一张照片就得被查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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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哥一看,差点笑掉大牙。

因为,这是律师么?怎么倒像是法盲啊!

因为这个律师所依据的那个《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是早就被明令废止了!

那个《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0月1日是公安部第43号令下发的,是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

既然是“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实施细则”,来源自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不过呢,在200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施行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就同时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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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就已经废止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当然就失效了。而且已经失效近9年了。

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这多简单的道理啊!

所以,一个律师这是真不知道啊,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而为之呢?

七哥觉得,这个律师那么有名,还曾是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自然是不可能不懂法、不知法的。

那么就只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而为之了呗!

这里,我们假设大律师说什么都是对的,那个《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就是有效。

可是,法律不是还有个效力之分嘛。

“实施细则”这种内部规定,比起成文法,效力那可就差远了!

关于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上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也有规定。

首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如果拒不配合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可能构成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会被治安处罚。如果对警察有暴力、威胁的,那还可能构成犯罪。

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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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居民身份证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为什么这么明确一个兜底条款?

当然是保证人民警察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即有盘查权。

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居民身份证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有盘查权。

从律师放的图来看,应当是在派出所的院子里拍来拍去而不是什么路过派出所。如果是路过派出所,那怎么又跑到派出所院子里了?这是哪门子的“路过”?

何况,图片显示的很明显,在警察盘查时还举着手机对民警进行抵近式、挑衅式的拍摄。这摆明了是故意找事儿、碰瓷儿吧!

这种情况下,警察不查你身份证,那叫失职!

所以,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是假,想拿掉警察的盘查权是真!

在之前,已经有不少的公知包括一些所谓的律师、前律师,发了不少文章和帖子,鼓吹取消公安民警的盘查权,叫嚣民警没有查验路人身份证的权利。甚至还公然以成功对抗民警查验身份证为荣耀。

比如前几年就曾有个前记者遇到警察盘查拒绝出示身份证,坚决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写了篇剿文赢得网民千万转发,近十万点赞。还曾经有个广州女律师,在网上漫天遍野地发帖子“控诉”自己被警方逼迫脱光衣服,直到她“一丝不挂”赤身裸体……

警察工作期间,他们所面对的就是嫌疑人而不是脸上写着“犯罪”字样的罪犯。所以警察查验身份证只是在排除嫌疑而已,配合一下会很快,并不会带来多少麻烦。

接受警察的查验身份证,实属正常。

即使你没有带身份证甚至没有带任何证件,你也可以告诉警察你的身份证号码,警察有“警务通”设备,查验也会很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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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况还有个“警察执法优先、公民质疑后置”的原则。

而且,你越对抗,不但让自己的行为一下子具有了违法性,而且对于警察而言你有其他违法嫌疑的可能性就会急速升高。

这时,你期待警察就这么把你放了?恐怕不现实吧!而且,如果警察的工作态度都这样,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人民会答应吗?

如果公安民警连查验身份证的权利都没有了,或者说如果公安民警连查验身份证的能力都没有了,那么公安民警又该如何有效的查出那些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我们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呢?

这也是为什么国家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均明确授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力(属于盘查权)的原因。

所以,想拿掉警察的盘查权,是不可能的!

另外,在美国警察查验身份证,如果敢对抗的话,那可是事就大了。远不是什么强制带离,而是会真的吃枪托甚至是吃枪子儿。

就在不久前,澳大利亚一华裔老人遭到澳大利亚警察暴力执法。

身为“澳州奶奶”,能否也分一点“爱心”关注一下澳大利亚、美国人的“权利”呢?毕竟,至少在去澳洲看孩子时能避免遭到澳大利亚警察的暴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