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为制止做核酸插队的一家4口,被对方父子2人按倒在地殴打,男子胡乱挥拳将其中一人鼻子打骨折。

事后,检方以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男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事发当天,大连刚下了一场暴雪,天气非常冷。

下午4时左右,李某下楼排队做核酸,在严寒中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终于马上就要轮到他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时忽然过来3个大人带着1个小孩,就这么大摇大摆地插到了队伍最前面。

李某觉得大家都规规矩矩地排队,凭什么这一家4口一来就插队,于是便出言制止,要求对方排队。

让人意外的是,对方一位年轻男子既不做解释,也不去后面排队,而是走到李某面前说:把嘴闭上,悄悄的!

李某认为自己制止插队没有错,便和男子发生了争执。

男子上来就用手掐住了李某的脖子,李某则奋起反击,双方纠缠在一起。

过了一会儿,现场维持秩序的辅警过来将二人分开,要求都好好的。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过了会儿,又过来一位50多岁的男子和李某发生了争执,原来这位50多岁的男子是先前那位男青年的父亲。

李某和男青年父亲互有推搡,男青年见状也加入了争执,并和父亲一起将李某按倒在地。

对方将李某按在地上后,儿子打李某的脸,父亲则踢李某腿部。

为了自保,李某挥起一拳狠狠地打在了男青年的鼻子上,男青年吃痛捂住了鼻子,这场争执才算结束。

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男子鼻骨二处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和男子父亲均属于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警方介入后,李先生受伤为轻微伤,对方不构成犯罪,而对方青年男子鼻子流血,轻伤二级。李先生因此属于故意伤害罪。

目前案件已经开过庭,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拒绝认罪认罚。

对此,有网友看到这个新闻一时觉得气愤,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岂不是助长“恶人”的气焰。

面对不法的强权面前,没有人敢伸出正义之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可能是每个人的立身法则,不然稍不留神自己就成为违法犯罪者。

而当自己是被害者或者权利被侵害时也不敢向对方说“不”。

面对对方的侵害更不能还手,即使还手了也好小心翼翼,对方打几下,自己也只能打几下,对方打多少力度,自己也只能打多少力度。

因为稍有不慎可能对方就是受害者了,自己还要赔钱换取谅解,可能还要判刑。是这样吗?

并不是!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应有权利的践踏,如果如此逻辑下去,强者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会更加嚣张跋扈漠视规则,弱者或谨慎的人只能一忍再忍“含恨止损”。

如果依靠心中的公平正义来看待这件事,我当然会为李先生打抱不平,自己被插队还被打,结果就因为对方轻伤二级,自己轻微伤,就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方反而成为被害人。

但如果从法律方面从罪行法定原则处罚,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立足于事实和证据出发。

那么我认为在认定是否正当范围方面,根据这件事还缺少一个关键的因素。

比如,矛盾的升级由谁造成?

通过报道来看,从插队开始到警方介入有两次纠纷,第一次是和一家四人中的青年人,虽然李先生讲了该青年人对着自己说“把嘴闭上,悄悄的”,看似青年不仅插队还语气极其嚣张。

那么缺少的还有李先生本人当时的语言表达。

简单来讲,一个成年人当着自己父亲、老婆和孩子的面插队,还插的这么咄咄逼人的一般少有。

现场还有辅警,在辅警介入后还能引发第二次纠纷和肢体冲突的,估计更是少有了。

再次,谁先动的手?

这个可以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报道中关于行为或者感情站队方面似乎是李先生在遭受被打时的回击,但两次肢体冲突过程中,都没有明确提到到底是谁先动的手。

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问题,就是合理限度的内都不算防卫过当。

根据李先生的受伤情况,以及对方的行为和对方青年受伤的部位和其他伤势情况,我个人认为虽然在伤势结果上有不同,但依旧属于合理限度内的。

另外,涉嫌犯罪的另一方人员是怎么说的呢?

这个在并没有见到,那么可能就在作出判断时就有失偏颇。

除此之外还有在场的其他人员的证人证言等,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那么为什么在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直到目前的审判阶段,在判决没出之前,公权力机关依旧认定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呢?

只能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案件的证据真相指向的结果就是故意伤害罪,还有一种就是公检机关认定错误,如果法院判决正当防卫就改正过来,如果法院判决成立故意伤害就继续错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正当防卫的机会有吗?

也有。简单来讲就是结果如何是基于事实和证据来认定,而不是通过仅靠一方人员陈述的来认定。

最后的最后,基于心中的公平正义,依旧认为插队是错误的行为,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就应当勇于捍卫我们的权利,不能纵容这些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