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走错门了,并没有强奸!”河北唐山,男子凌晨干完农活回家时,因见其家斜对面的独居女邻居家门没关,遂进入女邻居家并欲与裸睡的女邻居发生关系。过程中,女邻居惊醒,并向男子索要1万元补偿。男子拒绝后,主动报警。案发后,男子声称自己是走错门了,没有碰过女邻居。最后法院仍判处有期徒刑,这是为何?

(案例来源:河北唐山中院)

事发前一天,69岁男子王某与其儿子,一整天都在田地干活,晚上11时许,其儿子接到电话后,先行离开。王某于次日凌晨0时许,才一个人走路回家。

王某回到家门口后,因发现女邻居杨某的大门没关,遂进入杨某家中。王某在卧室发现杨某裸睡后,窜至杨某床上,并欲与其发生关系。过程中,杨某惊醒并将王某推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后杨某指责王某,并让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王某同意但声称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杨某让其先打欠条才能离开。王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某主动报警,并打电话通知村干部。杨某见状,也拿起手机报警。

公安机关与村干部赶到杨某后,王某恶人先告状,声称自己是走错家门,就被杨某索要1万,其不同意,就将其扣押才报警。杨某则坚称被王某侵犯。

二人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民警对现场及两家人的大门,进行拍照取证。民警经调查后发现,虽然双方系对门居住,但房屋内部结构不一致,大门颜色、大小等均不一样。因此王某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不可能会走错门。

此外,公安机关还在杨某的身体上提取到王某的生物信息。最终,王某在确凿证据面前,遂承认了其欲与杨某的犯罪事实。

既然王某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又有证据支撑,那么王某的行为,将如何处罚呢?

刑法规定,只要在妇女处于不知、不敢、不会或无法抗拒行为人侵犯的状态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

注意,此罪系行为犯,不以结果论处,但未遂或中止,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趁杨某熟睡处于不知反抗时,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这一点,没有异议。关键在于本案王某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处于“欲而不能”的情形。即行为人想犯罪,但客观条件不允许其继续犯罪的。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处于“能而不欲”的情形。即行为人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但因害怕被处罚等客观原因,而主动中止犯罪的。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主观恶意较小于前者。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犯罪未遂的,可减少基准量刑20%-40%,但如果是犯罪中止的,则可以减少基准量刑30%-80%。

换而言之,由于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意较小,因此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将会大于犯罪未遂的幅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王某的犯罪行为被杨某发现后,其本来仍可以实施犯罪,但其主动报警中止犯罪,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故以强奸罪(犯罪中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说明一下,本案是二审。即是王某对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服后提出上诉,获得改判的结果。

有网友说,王某一把年纪还对邻居做出如此恶劣的行为,事后还恶人先告状。其不仅个人要被刑事处罚,其家人都会因其所作所为,而无法面对邻居以及其他村民。真是害人害己!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