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酒店为何辞退杜大姐?
酒店:因为她盗窃公司财物。
杜大姐:我没有。
酒店:你有,你偷了2根香蕉。
法官:……就这?
酒店:还有2个苹果、2个橙子、4个荔枝?
法官:……
酒店:对了,还有4块巧克力!
杜大姐:那是我在垃圾桶里捡的。
酒店:你敢说具体点吗?
杜大姐:我在客房垃圾桶里捡的。
酒店:法官,您听到了吧。这么多东西,都是她从我们酒店客房里偷的。出酒店的时候,被我们保安当场抓获。
法官:……
以上这段对话,可不是什么小品,而是一起真实的劳动纠纷,案号:(2021)京01民终3205号。
这起纠纷结果如何?
杜大姐的行为算盗窃吗?
公司算违法辞退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以及法官是怎么看待这起纠纷的。
因“大量”水果引发的劳动纠纷
2015年10月9日,杜大姐入职北京某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员岗位,主要工作是打扫酒店客房。这家酒店属于高端酒店,一直有为客人免费提供巧克力和水果的服务。
2020年6月26日,杜大姐打扫客房时,在垃圾桶里发现有两个苹果、两根香蕉、两个橙子、两个荔枝、几块巧克力,桌上还放着两个荔枝,都是客人未食用的,便悄悄收了起来。
当天下午下班,杜大姐准备将这些物品带走,被酒店保安发现并制止。
6月27日,酒店保安部经理与人事部经理找杜大姐谈好,对其劝退,杜大姐不同意。
6月28日,酒店正式给杜大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解雇后,杜大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
2020年11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杜大姐的仲裁请求。杜大姐不服该仲裁结果,于2020年11月10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酒店在客人入住时会免费提供给住宿客人巧克力及少数水果,也就是说,客人在入住酒店后即对酒店赠送的巧克力及水果等食物享有所有权,其可以自主选择食用或者丢弃。
杜大姐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时,看到散落的水果及巧克力,主观认为上述物品系客人遗弃物,符合一般人的常理思维。
而酒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人退房后遗留的水果等物品所有权归其酒店。
综上所述,酒店以杜大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杜大姐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酒店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中院。酒店还提交了客房服务员的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其中提到“及时向上级汇报和上交与客人遗失物品”、“非贵重且易腐烂的物品是保存三天”。
二审法院认为
客人入住酒店后,便享有赠品的所有权。杜大姐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时,未将客房内客人遗留的食品,送交到客房部办公室由文员接收,而是将该等食品带出酒店。
杜大姐的行为有违其作为酒店服务人员所应遵守的相关操作程序,属于行为失当,但该行为并不属于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
酒店以杜大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司财物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8.6.3条规定,解除与杜大姐的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支付杜大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701.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老汪有话说
对于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老汪觉得合理合法,一点毛病都没有。对于酒店的做法,老汪觉得很可笑,甚至还有些无厘头。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老汪将这个案例当作笑料讲给大家听。结果当场就有几位朋友表示认可酒店的做法。
先是赵姐,她有过两年酒店管理经验。她说:
大家注意到没有,杜大姐是在哪里被酒店发现偷带水果的?是她在过员工通道出酒店的时候,被酒店保安发现并制止的。东西放在包里,保安是怎么发现的?因为在这个行业里,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员工出酒店要搜包。
这在过去很普遍,算是行业潜规则吧,近些年大家法律意识提高了,这种事情才有所减少。
至于酒店为什么要这么做,答案很明显了,就是为了防止员工偷东西。
再说一个点,一间大床房,酒店会准备2套一次性洗漱用品吧。如果入住只有一个客人,那剩下的一套酒店会怎么处理呢?留给下一位入住客人,没毛病吧?
如果按照这个案例审判逻辑,那一套洗漱用品不是可以被服务员带走了?
而且如果这样做被允许,会带来一个更加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服务员会故意拿一些品相差的赠品给客人。这样客人丢弃的概率会增加,服务员往家拿赠品的机会就会变多。
再是老张,他在一家公司做管理。他说:
酒店的客房肯定没装监控吧,水果是在垃圾桶捡的,谁能证明?依我看,这就是杜大姐为了减轻责任,故意编的。
酒店差的是这点水果吗?这是一个管理问题,是不允许往回家拿东西这种行为。今天酒店为杜大姐开了头,后面就会有人争相模仿。
然后是勇哥,他是开汽车修理厂的。他说:
客人到我们店做汽车保养,换下来的废机油、拆下来的旧零件怎么算?按这个逻辑,岂不是谁捡到算谁的?
听完他们的一番议论,老汪一下子就迷糊了,咋听着这么有道理呢?但事后老汪想清楚了,这里头被偷换概念了。
出于管理角度,酒店可以给杜大姐通报批评,可以给杜大姐警告处分,可以让杜大姐写检讨信,甚至可以扣杜大姐的奖金,这都在酒店的管理权范围内。
但是酒店有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动作,事情的性质就变了,不再是简单的管理问题了。
在我的上一篇文章《快递员上班时肘击同事被辞退,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被辞退员工21万》中,法官说过这么一句话:
用人单位依法对员工行使管理权无可厚非,但应合情合理、妥善适当,在涉及事关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上,更应慎重行使权利。
我想这句话用在这里,同样合适。大家对这起纠纷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