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讯:近日,常州某泰光伏有限公司负责人莫某生向媒体、陕高院反映,他公司与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宜君某阳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承办案件的法官梁某无视案件事实及法定程序,违法违规办理案件,违法判决他公司向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245万元及利息,导致他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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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常州某泰光伏有限公司莫某生反映如下:

第二审法院及主审法官梁某作出的判决超出了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的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应当依法予以再审。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诉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某泰光伏有限公司、宜君某阳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宜君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四方合作协议》及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公司签订的《陕西铜川市宜君润阳20MWp分布式农光互补电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24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1377.78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利;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宜君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一 、解除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某宁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陕西铜川市宜君润阳20MWP分布式农光互补电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常州宏某光伏有限公司、宜君某阳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张某森、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四方合作协议》;二、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45万元设计服务费20万元,共计265万元整。

请求驳回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某泰光伏有限公司、宜君某阳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该判决,遂以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其他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反映人莫某生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判决由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向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及设计服务费,驳回了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均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应当仅限于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即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还245万元及设计费20万元责任的问题。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并未要求由莫某生公司向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二审法院却突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做出错误判决要求莫某生公司向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明显有违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莫某生公司提出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十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法请求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查明案情、纠正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莫某生公司的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令莫某生公司向被申请人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245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无事实依据。

首先莫某生公司与宁夏润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就《四方合作协议》约定事项进行过磋商,除此之外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向莫某生公司转款245万元完全系接受中某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付款,简而言之,该款项为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向莫生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其次中电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与润某阳光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且在合同履行中电、德阳光公司按照中电建公司的委托将前期预付款245万元转入莫某生公司账户,仅为其双方履行其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中电建公司与德阳光公司之间是该项目的直接合同关系,如果法院认定其双方之间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该款项应由中电建公司承担返还义务,莫某生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对此并无返还义务。

作为本案二审法院主审法官梁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错误及失职渎职行为。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该主审法官梁某无视案件事实,更为让莫某生公司气愤的是该法官将本案与另一案件混淆,此前下发的判决的案号为(2021)陕02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后又变更为(2021)陕02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且目前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案号仍为(2021)陕02民终518号民事判决。此种行为足以证明该主审法官梁某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其做出错误判决也并不奇怪。恳请上级机关予以督查查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映人莫某生因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2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该院在未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未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25日简单粗暴作出(2022)陕民申31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承办法官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司法为民的原则,无视申请人正当权益,请一并予以纠正。

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反映人莫某生未收到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即立案执行,并对反映人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在反映人多次反映后,仍拒不改正其错误的执行行为。该行为明显不当。请求依法监督官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错误的执行行为,解除对莫某生执行强制措施。

综上、二审法院及主审法官梁某突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无视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再审法官未依法组织听证程序,未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均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恳请依法监督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的审判行为,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