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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佳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

《规定》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同时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规定》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不过,《规定》也提出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编辑:孟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