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薛女士因身体不适,拿着病假条向公司请假三天,但是公司将这三天视为旷工,并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当月工资。女子无奈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谁知公司为了不给钱,连公司都注销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薛女士在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因身体多次不适便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薛女士的病情较严重并开具了病假条,建议在家休息几天。

薛女士为了不影响公司收益仍坚持上班。但是在第三天下班后意外发生了,薛女士摔倒并病发,迫于无奈,只能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提交了病假申请。但是事后公司不但不承认,反而将女士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

随后,薛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想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谁知,公司竟然卸磨杀驴,直接反咬一口,说薛女士装病旷工,造成公司无法经营,要求薛女士向公司赔偿兼职老师费用、公司代账费用和经营损失费高达11万元。

更令人没想到的是,在薛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竟然直接申请了注销公司。

一段时间后,薛女士拿到劳动仲裁胜诉的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薛女士被拖欠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

有网友表示,这也太让人无语了,为了一点点违约金,把公司直接注销了,而且还把员工起诉了,这老板绝对是个狠人。

有网友表示,即使注销公司,也难逃赔偿责任,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回归本事件,薛女士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而薛女士只申请了3天病假,而且已按照公司正常流程请病假,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规定,所以公司应该予以批准病假申请,不能以旷工处理。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薛女士按照公司规定请病假,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教培公司开出薛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和47条规定,公司应该根据薛女士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3.公司未依法清算完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也不能逃避债务。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