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黄谩骂、威胁公司高管,公司难道还不能开除他吗?

法官:怎么威胁了?

公司:他说话时,亮刀啊!

法官:他直接拿刀威胁公司高管了?

公司:是的,那位高管被老黄吓得,直接辞职跑了。

法官:这么严重?什么样的刀,拆信刀吗?

公司:是管制刀具,很长的那种。

法官:有多长?

公司:大概这么长吧。

法官:你们有证据吗?

公司:有啊,请看证据1——聊天记录。

法官:聊天记录?

公司:是的,请看。老黄在这个微信群里晒出管制刀具的图片,明晃晃的,多吓人。

法官:……

老黄:你们可拉倒吧,就这智商,你们还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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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话,是我看了一份民事裁判书,自行脑补的对话。原文如下:

黄某某在群中散布负面言论,诬告、谩骂、威胁他人,并在微信群中晒出管制刀具的图片,对管理人员进行言语攻击、人身威胁,严重违反了《纪律准则》……由于黄某某的行为导致营建部门负责人被迫辞职,从而导致公司所有在建项目被迫停止,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因此,某某公司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说实在的,看了那么多裁判书,我本以为可以坦然看待每一起劳动争议。但是这个辞退理由,再次刷新了我的世界观。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起由“管制刀具”引出劳动争议。

老黄真的威胁公司高管了吗?

老黄,之前在某专车公司上班。后来该公司老板又投资开了一家咖啡公司,就是前些年疯狂扩张,咖啡卖得和奶茶一个价的连锁咖啡店。

老黄在老板的要求下,于2018年1月1日转入了新开的咖啡公司工作,职位是拓展经理(主要负责给咖啡店找新门面)。

2018年年底,老黄通过电子邮件,对部门负责人进行举报(这是老黄说的,公司不承认)。

另外,老黄和几位同事私下拉了一个群,老黄在群内对营建部负责人吐槽,并发了一张带刀的图片。不久,营建部负责人辞职。

2019年1月16日,公司以老黄连续3个月零业绩,以及严重损害部门负责人的名誉为由,向老黄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1月20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老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老黄2.6万元赔偿金。

公司不服,申请民事诉讼

由于双方答辩内容过于专业且冗长,老汪给大家大致翻译了下:

第一轮

公司:老黄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把刀。

老黄:你这不是断章取义吗?前后的聊天记录,为什么不一起翻出来?

公司:老黄对公司高管的指控,毫无根据。

老黄:那是我们6个人私下建的群。

公司:老黄这是对管理人员进行言语威胁。

老黄:我们那是开玩笑说的。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都被吓得辞职了。

老黄:他自己辞职,关我什么事?

法官:有证据证明,高管辞职和老黄的言论有直接关系吗?

公司:没有……

第二轮

公司:老黄工作能力有问题,2018年10月至12月是0业绩。

老黄:我的工作是为咖啡店选址,决定权在公司。

公司:你选的地址那么烂,公司怎么可能同意?

老黄:我曾找到一处地点,房东都和公司已签订合同了,但最后公司却宁愿赔偿6万元也要解除合同,这事怎么解释?

公司:公司有公司的考虑。

老黄:这就是公司为了打压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公司:公司有《业务拓展经理代表任务确认书》,只要你业务不达标,公司就有权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老黄:我不认可,我没在上面签字。

法官:这个确认书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公司: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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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法官: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到,老黄工作能力不足,所以被辞退,是吗?

公司:是的。

法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公司有做到吗?

公司:有的,由于老黄业绩未达标,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但业绩仍无起色。

老黄:公司没有对我进行培训,还一味否定我选的店铺。

法官:请公司出示培训证据。

公司:都是会上口头培训的,没有保存证据。

法官:……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据公司制度,员工存在“两次以上违反公司制度,并经警告后仍再违反”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除老黄在微信群散布负面信息外,公司未能再举证老黄存在其它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

2.老黄在连续三个月零业绩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先对老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达标任务确认书》实施时间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而公司主张的老黄业绩不达标所针对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2月,且该考核标准并无老黄的签名确认。

因此,咖啡公司以上述理由单方解除与老黄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无据。应向老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002.68元。

公司找理由,上诉到中院

这次公司除了重申那把“管制刀具”之外,又提出了一个新观点:

公司给老黄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在快递单右下角备注写明了“对解聘理由有异议的,在收到快递后3天内书面反馈。”至今为止,公司未收到任何反馈,可认定老黄认可公司的解聘理由及处理决定。

对此,老黄解释称,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异议,本人在2019年1月22号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公司已经签收,相关证据一审已提交。

二审法院认为:

1.所谓的微信群是建立在老黄等6名劳动者的私人微信群,且咖啡公司亦确认老黄等人未在其司工作群中散布过类似言论也未对外转发。

2.咖啡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司部门负责人的离职,是因老黄私人微信群的言论所致,也未提交该言论给其司造成严重影响及损失的证据。故从内容看,老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范围和结果看,老黄等人的行为与其司部门负责人的离职并非存在因果关系。

3.咖啡公司提交《业务拓展经理达标任务确认书》是针对2019年年度的考核,故对其主张老黄于2018年10月-12月零业绩的事实并不适用。

4.咖啡公司既没有提交老黄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有效证据,也没有按照其司的规章制度对老黄予以警告的证据,反而对老黄主张已选四个商铺地址未予否认,只是认为其所选商铺是为了凑数,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咖啡公司解除与老黄劳动合同的两个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咖啡公司应向老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老汪有话说

关于这个案子,从公司方给出的理由看,不能说是胡说八道,至少也是胡搅蛮缠。就这样的理由,居然还告到中院,个人觉得这家咖啡公司简直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这一点,很多公司喜欢用这招辞退员工。因为相比于其他理由,公司制度是公司制定的,怎么设计,怎么解释,公司拥有很大的权限。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是有严格的审核标准的,不是公司说严重违反就严重违反的。其中出现一个漏洞,这条理由就被推翻了。

比如本案中,公司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做了这样一个规定,“两次以上违反公司制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是与此同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只要出现就算严重违反。所以在一审中,公司没能举证老黄有两次以上违反制度,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这一点就不成立了。

另外,还要讲一个知识点,那就是对司龄的继承问题。

本案中,老黄在咖啡公司只上了一年又十几天的班,赔偿金只能按1.5个月来计算。实际上,老黄在专车公司上了好几年班了,如果当时转岗的时候,老黄要求咖啡公司承认之前的工龄,或者先让专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再转岗,老黄到手的赔偿可能就不止这么点了。

所以关于跨公司转岗,可能老板是同一人,也可能是集团内部调岗,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司龄是否得到延续,这在赔偿时可差出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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