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政府作出《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张贴公示,杨某、何某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21日,杨某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7年12月26日,政府委托公司对杨某、何某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时点为2015年8月7日。公司对杨某、何某房屋进行了测量评估,并于2018年7月15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将杨某、何某房屋按照办公房地产评估为4117052元。2018年9月13日,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某、何某对政府的房屋补偿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产权性质为办公用房,但杨某、何某提交的证据中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实其已将涉案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应给予适当补偿,政府在对涉案房屋评估、补偿中未考虑上述情况显属不当,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显失公平,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11月14日,政府作出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考虑到涉案房屋已作为商业房屋使用的实际,在原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基础上给予了增加15%的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本案中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可以适当补偿营业收入,但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还需要看房屋是否很早之前一直用于经营,如果是住房用于经营的,不仅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具有住改非的性质,还要结合平均收入、缴纳税费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杨某、何某对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20年5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征收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未予撤销,政府依据征收决定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且政府在重新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考虑到房屋用于经营的情况,给予评估价值基础上适当上浮的补偿,并无不当。驳回了杨某、何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高院上诉。高院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中明确了办公用房629.23平方米安置房屋。但从查明的事实上看,现所建成的安置房并没有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即使如政府在庭后协调中的意见所称,杨某、何某可选择一部分现房,可在拟建的1号楼3单元中选择一部分期房,而其提供的1号楼3单元的规划中,依然没有办公用房的规划,并且若如此又会和补偿决定中所有房屋按照现房6个月的临时安置期相矛盾。因此被诉补偿决定部分内容实际不能执行,如判决支持该决定将造成空判,引发新的矛盾。故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除此以外,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征收补偿依据违法都有可能导致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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