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胡女士与闺蜜发现合租房内的窗帘,实在太旧了,于是自掏腰包把两个房间的窗帘换新的。可不曾想,两人退租时,房东却说他的窗帘是高端材质私人定制的,价值1.5万。因此两人的押金不仅退不了,还要倒付房东钱。

胡女士为了减轻压力及能够有个照应,决定和闺蜜合租一套两房一厅的出租房。两人租住房子是早年开发的旧房子,房东搬新楼盘后,才将这套旧房子出租的。因此房间内的一些家具电器等都比较老旧。

住了一段时间过后,两人把自己的房子打扫得干干净净的,就是破旧的窗帘显得格格不入,而且这窗帘一看上去就是从来没有洗过的那种。最重要的是,即便拉上窗帘后,总感觉保护隐私方面的效果不是特别好。

随后两人商议,这点小事就不麻烦房东了,准备自掏腰包在网上购买两套窗帘回来,然后自己安装。两个房间换上新窗帘后的效果,两人非常满意。事后顺手将房东的旧窗帘,扔到垃圾桶里了。

租房合同到期后,两人准备退租时,先将房子收拾得干干净净的,等着房东来验收,并当面道个别!房东检查过后,其他的都很满意,但就是不停追问原来的窗帘哪里去了?

胡女士与闺蜜当时还以为房东准备要感谢他们买的窗帘。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房东却说旧的窗帘必须要找出来,因为旧的窗帘是他专门找人私人订制的,用的都是上等布料,10年前就价值1.5万元。

听到房东这样说,胡女士与闺蜜当时整个人都懵圈了。但实事求是,扔了就是扔了,只能老实告诉房东。或许房东看到新窗帘后,也猜到了这一点。所以马上就说,用了那么长时间,打个8折,折价1.2万。

也就是说,胡女士不仅拿不回押金,还要再支付窗帘的赔偿金给房东。两人都是打工人,对于这样的窗帘叫价1.5万,而且打8折也要1.2万,肯定接受不了,因为自己买的才300元。

最让胡女士无语的是,要房东提供支付记录或发票证明价值时,房东却说私人制订的都是没有发票的,而且事隔十年,早就没有记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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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最后房东声称要么按1.2万赔偿,要么胡女士买回一模一样的窗帘回来。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房东这样的要求,合理么?

第一,由于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是胡女士,因此双方合同的主体是胡女士与房东。故双方均互有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具体而言,房东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向胡女士交付房屋及屋内的家具等物品。而胡女士需根据租赁物品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也就是说,对于出租屋内的物品,根据合同约定,胡女士只有使用权,没有财产处分权。

第二,《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从情理上讲,对于早年开发并装修的房子,现在拿来出租,那房内的家具、电器等物品确实都普遍存在过时、破旧的情况,因此承租人有想换新一点的想法,也是情理之中的。

但从法律上来讲,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便是承租人主动愿意免费帮房东装修,也要经过房东同意,更别说私自扔掉出租屋内本来就有的物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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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胡女士在未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就扔掉了房东的旧窗帘,房东确实有权要求承租人胡女士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三,正如前面所说胡女士作为过错的一方,需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目前的情况是,恢复原状是已经属于覆水难收的了,因此胡女士只可能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一切后果。

简单地说,房东声称这个旧窗帘10年前就价值1.5万元,那么房东不能仅凭嘴说,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就会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主张,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退一步讲,即便房东能够拿出发票来证明当时购买窗帘的价值,但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胡女士实际上所要承担的责任不能以购买时的价值来计算,必须要以胡女士损害窗帘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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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房东10年前买的电视是5000元,那么现在损坏了,就应当以这部电视现在的市场实际价值来计算。这就是民法所谓的填平原则。

最后,希望通过胡女士的教训,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在出租屋内想处理任何属于房东的财产,都要经得房东同意,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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